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6-36093 成文日期: 2006-07-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6年 第9号(总第38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长效供应机制,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廉租住房为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延续发展,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自2003年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集中建设供应经济适用房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一大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他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都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当前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区外配套资金难以保障、后期集中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效建设、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作用,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的原则,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定量、定向供应,不断改善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

二、建立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联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机制

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上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联动,实行建、管分开和项目法人招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划定区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提前做出规划指标、户型面积、基准房价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和政策支持的条件,建成后统一组织销售。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市房管局按照城市住房有关规定,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及户型比例,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与商品房开发联动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应当同时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

(二)市规划局按照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在确定联动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划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地块,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要求,将选定的地块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

(四)市物价局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储备资料,预测项目的建安成本和配套费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招拍挂”的价格依据。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和规划指标、户型面积、基准价格,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组织项目土地竞标。

(六)市建设局将获得竞标的项目,纳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市房管局与项目承揽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合同,明确建设的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并监督其按合同向取得购房资格的消费者提供房源。

(七)市房管局统一组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对市中心区企业和驻军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一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组织销售。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机制

(一)明确供应对象。要深入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2〕131号),严格掌握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对市中心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具有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无房户,优先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经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无房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如需调整,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供应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销售程序。市中心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料。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审查认证其资格;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报名,审查认证其资格。市房管局负责受理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市中心区驻军单位提报的申购资料;其他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提报的申购资料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房管等部门受理。市、区两级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用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域、供应量和申请人情况,通过综合排序或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供应对象,并予公示。对公示无误的,在确定房源供应时间后,统一发放《购房证》,作为购买当年经济适用房住房的资格凭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户有序选购,签订购房协议。具体实施程序由市房管局负责制定。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政策连续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芝罘、莱山区政府分管区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选址、土地储备、开发建设、价格确定等各环节工作;协调落实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协调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小组以联席会议为主要议事方式,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住房保障体系。要开展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依据住房需求信息,认真制定并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选址、优先供应土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房管局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落实情况,市房管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物价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当年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并交付使用、住房销售是否规范、价格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购房申请。

(三)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宣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的业务知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配合此项工作。按照“阳光政务工程”的要求,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各界监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附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国群(烟台市副市长)

副组长:孙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盖少宁(市房管局局长)

        孙万升(市规划局局长)

        徐维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庆波(市建设局局长)

        孙业宝(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李洪仓(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牟树青(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继强(市监察局副局长)

        凌人双(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承光(芝罘区副区长)

        黄永政(莱山区副区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凌人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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