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6-36056 成文日期: 2006-11-2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6年 第12号(总第41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烟政发〔200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对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并不断完善奖励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监察执法力度。财政、税务、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统一全市各类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自200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

三、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为实现平稳过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逐步统一:

(一)缴费比例。200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自2007年起,统一执行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负担8%。

(二)缴费基数。2006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由个人自主选择确定。2007、2008年度缴费基数,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由个人确定;自2009年起,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搞好调研,早做准备,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度,完善市级统筹制度。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各县市区结余的基金,要服从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统一调度。

六、积极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本着政策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保证基金安全。原来已开展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移交企业年金基金专业管理机构规范管理。

七、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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