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烟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精神,组织实施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烟台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工业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普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3)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4)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量等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等。
(2)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包括处理处置工艺、运行情况、处理量等情况,以及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它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我市近期统计部门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污染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对第三产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居民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4.机动车排气。根据汽车保有量、在用车分类数量、燃料消耗量,结合现场抽样调查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普查实施细则;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纪录;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聘用、培训工作;制定《烟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2月)。
(1)2008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区片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4月底前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
(3)2008年6月至12月,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完善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成立烟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1.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各阶段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2.市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利用统计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4.市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5.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市城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普查。
8.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源(种植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污染源)的普查,具体负责种植业污染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源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
9.市畜牧局:负责畜牧业污染源的普查。
10.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与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11.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12.市卫生局:配合环保局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
13.烟台警备区后勤部:牵头组织驻烟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三)培训。统一由市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市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具体实施方案;编印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培训各级普查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农业污染源样本测试;普查数据汇总、加工、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