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7-35551 成文日期: 2007-11-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8年 第1号(总第54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

相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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