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全市“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
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亡人火灾多发势头,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07〕12号)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近期在全市开展“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三合一”建筑。
1.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性场所”;
2.利用住宅或出租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在同一场所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3.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活动,从业人员大多留宿的“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
(二)“九小场所”。
1.小学校(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各类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2.小医院: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
3.小商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4.小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饭店、烧烤店、酒店等餐饮场所。
5.小旅馆: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
6.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艺厅、游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7.小网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8.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洗脚、美容美发场所。
9.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整治标准
(一)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一律将宿舍迁出,异地安置。
(二)“作坊式”和“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二楼以上住宿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设置两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窗口严禁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铁栅栏和广告牌。
(三)“九小场所”中的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使用可燃材料分隔或装饰装修的,一律拆除;二楼以上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能保证拥有两个疏散通道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定要求。
(六)建筑内严禁生产、贮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不得采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作原料。当使用丙类可燃液体作原料时,应在室外独立存贮。
(七)员工普遍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达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
(八)人员密集“九小场所”悬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业主掌握基本内容。
三、方法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集中3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清查摸底及自查自纠阶段(7月)。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本系统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专项整治的范围、标准、要求,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分组分片的做法,对本辖区、本系统的“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进行集中清查摸底。其中乡镇(街道)开展清查摸底情况,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汇总,报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有关部门开展清查摸底情况,直接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3.组织和发动“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单位对照整治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治内容和标准,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辖区,逐个单位、逐项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业整改。特别是对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组织力量,全力攻坚,确保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9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县市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9月10日前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市公安消防分局。9月中旬,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走过场的,将责成重新排查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把火灾隐患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标本兼治。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执法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对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营业性“九小场所”,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开业许可手续,已经办理但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撤销相关许可;在车间、仓库内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不整改的,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无照生产经营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违法违章搭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在抓好联合执法的同时,要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火灾隐患的力度。要积极推广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报警逃生门等有利于早期报警、早期控火和快速逃生技术产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火上的重要作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凡新建“三合一”建筑,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等部门一律不得审批,防止出现新的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集宿管理,对规模较大、流动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开办时同步规划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对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传统产业和家庭作坊集中区、商场市场集中区,要统一规划建设流动务工人员集宿点,从源头上控制“三合一”场所的产生。
(三)搞好督查,推动落实。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分阶段对各县市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附件:1.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登记表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登记表
3.“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4.“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建筑
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登记表
基本情况 | 场所名称 | 地址 | ||||||||||||||||
使用性质 | 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情况 |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数 | ||||||||||||||||
每层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及住宿情况 | 层数 | 各层建筑面积(m2) | 各层使用性质 | 各层住宿人数(人) | ||||||||||||||
一层 | ||||||||||||||||||
二层 | ||||||||||||||||||
三层 | ||||||||||||||||||
四层 | ||||||||||||||||||
五层 | ||||||||||||||||||
合计 | ( )层 | |||||||||||||||||
门口及窗口是否安装了铁栅栏 | ||||||||||||||||||
消防状况 | 楼梯(部 ) | 出口(个) | 室内消火栓(具) | 灭火器(具) | ||||||||||||||
消防应急照明(具) | 疏散指示标志(个) |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具) | ||||||||||||||||
说明 | 1、本表仅使用于不属于“九小场所”范围内的“三合一”建筑有关情况的统计。 2、“各层使用性质”按仓库、车间、宿舍及其他填写。 3、“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情况”是指是否办理了建审、验收及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登记表
基本情况 | 场所名称 | 地址 | ||||||||||||
使用性质 | 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情况 |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数 | 生产、经营规模 | |||||||||||
每层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及住留宿情况 | 层数 | 每层建筑面积 | 每层使用性质 | 每层住宿人数 | ||||||||||
一层 | ||||||||||||||
二层 | ||||||||||||||
三层 | ||||||||||||||
合计 | ( )层 | m2 | ( )人 | |||||||||||
门口及窗口是否安装了铁栅栏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具) | 灭火器(具) | 楼梯(部) | 出口(个) | ||||||||||
消防应急照明(具) | 疏散指示标志(个) |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具) | ||||||||||||
说明 | 1、“使用性质”按九小场所的分类填写,分别是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商场、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2、“生产、经营规模”按以下要求填写: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商场、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填写建筑面积(m2),小旅馆填写客房数(个),小学校、小医院填写床位数(张),小餐饮场所填写额定就餐人数(个),小生产加工企业填写员工人数(个)。 3、“每层的使用性质”按仓库、宿舍、车间、经营场所分别填写。 4、“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情况”是指是否办理了建审、验收及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附件3:
“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清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建筑 | 总数(处) | 分类 | 在车间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 | ||||||||||||||||||
在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 | |||||||||||||||||||||
住宿人数 | |||||||||||||||||||||
“九小场所” | 总数(处) | 分类(处) | 小学校 | 小旅馆 | 小美容洗浴场所 | ||||||||||||||||
小商场 | 小餐饮场所 | 小歌舞娱乐场所 | |||||||||||||||||||
小医院 | 小网吧 | 小生产加工企业 | |||||||||||||||||||
上述场所中有人员住宿的(处) | 住宿人数(人) | ||||||||||||||||||||
消防状况 | 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的(处) | 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处) | |||||||||||||||||||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处) | 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处) | 门口及窗口安装铁栅栏的(处) | |||||||||||||||||||
其他 | 二层以上住宿超过3人的 | 总数(处) | 二层以上建筑超过50平方米的 | 总数(处) | |||||||||||||||||
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处) | 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安全出口的(处) | ||||||||||||||||||||
说明 | 此表请于8月5日前以支队为单位汇总报总队防火部。 | ||||||||||||||||||||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4:
“三合一”建筑及“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领导情况 | 成立检查整治小组(个) | 参加整治人员(个) | 检查场所(处) |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整改火灾隐患(处) | ||||||||||||||||||
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份) | 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份) |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处) | ||||||||||||||||
警告 | 罚款 | 搬迁留宿人员(人) | 责令停产 停业(处) | ||||||||||||||||
拘留(人) | 拆除铁栅栏和广告牌(处) | 打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 | |||||||||||||||||
增设疏散楼梯 (个) | 增设安全出口(个) | 有关部门吊销或暂扣许可手续(个) | |||||||||||||||||
说明 | 此表于9月15日前随整治活动总结一同上报。 | ||||||||||||||||||
填表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