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现状,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市是文物大市,是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有着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通过普查,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有助于提高全市人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深对我市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有助于夯实我市文物工作基础,提高全市文物管理工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促进普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
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街区、村镇进行复查。
三、普查计划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的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配置设备、落实经费以及开展培训等。
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资料汇总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普查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进行工作总结。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烟台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县市区文物普查办不得少于10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要的地形图、建筑图等档案资料,共同推进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工作进行系统报道,提高文物普查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加入普查队伍。在组织参加省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市里将分期、分批对县市区普查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确保普查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采用传统调查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运用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文物普查的时效性。
(三)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普查规章制度,加强对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普查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附件:烟台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烟台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明宝(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 明(市文化局局长)
陈海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梁传松(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静(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喜强(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焕生(市规划局副局长)
吕道光(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卫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宽宗(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洪涛(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徐保义(市海洋与渔业局总工程师)
史崇义(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少先(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永利(市房管局副局长)
孟 杰(烟台警备区后勤部部长)
史崇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锡平、高爱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