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8-36474 成文日期: 2008-05-1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8年 第7号(总第60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08年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烟政办发〔2008〕47号

4月份,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8年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各县市区环保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对重点废水废气、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工业污染源181个,其中取样监测152个,达标排放127个,达标率83.6%;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12座,达标排放8座,达标率66.7%。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少数排污单位无治理设施或擅自闲置治理设施。

1.莱阳市古柳造纸厂(莱阳市)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80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0.87倍。

2.牟平蛤堆后金属加工厂(牟平区)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六价铬浓度4.75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8.5倍。

3.莱州同兴纸制品厂(莱州市)无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852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4.43倍。

4.蓬莱市信诚染织厂(蓬莱市)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862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63倍。

5.招远昌远食品有限公司(招远市)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084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8倍。

6.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芝罘区)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960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4.92倍。

7.烟台大方印花有限公司(芝罘区)擅自闲置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840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4.68倍。

(二)部分排污单位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超标排放。

1.烟台锦宏纸业有限公司(海阳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880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8.6倍。

2.招远市金昌化工有限公司(招远市)外排废水中总氰化物20.6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0.2倍。

3.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340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4倍。

4.烟台海越麦芽有限公司(莱山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76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2倍。

5.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莱山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960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0.92倍。

6.龙口太行颜料有限公司(龙口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40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0.2倍。

7.烟台北方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福山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936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0.87倍。

8.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436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1.87倍。

9.烟台首钢东星(集团)公司(开发区)外排废水中锌浓度为42.8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56倍;PH值为4,不符合PH值6-9的排放标准。

10.莱州市鲁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26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0.51倍。

11.莱阳泰柯助剂有限公司(莱阳市)外排废水中PH值为4.36,不符合PH值6-9的排放标准。

12.烟台首钢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福山区)外排废水中镍浓度125.6毫克/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24.6倍。

13.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822毫克/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并网标准0.64倍。

14.烟台亿通热电有限公司(牟平区)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1976毫克/标立方米,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第二时段B类标准3.94倍。

15.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牟平区)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2107毫克/标立方米,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A类标准1.63倍。

16.烟台长荣水泥有限公司(莱山区)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部分水泥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7.烟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栖霞市)部分扬尘点无组织排放造成粉尘污染。

(三)个别单位未执行“三同时”制度。龙口金来食品冷藏厂(龙口市)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四)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

1.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268毫克/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3.47倍。

2.莱州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52毫克/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0.52倍。

3.栖霞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88毫克/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0.47倍。

4.蓬莱市小门家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22毫克/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0.22倍。

三、处理意见

(一)对无治理设施或擅自闲置治理设施的莱阳市古柳造纸厂和莱州同兴纸制品厂,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对治理设施擅自闲置或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烟台首钢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招远昌远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信诚染织厂、牟平蛤堆后金属加工厂、烟台大方印花有限公司,由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恢复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烟台锦宏纸业有限公司、招远金昌化工有限公司、莱州鲁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公司、烟台海越麦芽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莱阳泰柯助剂有限公司、烟台亿通热电有限公司、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烟台长荣水泥有限公司、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业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口太行颜料有限公司、烟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由市环保局对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四)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龙口金来食品冷藏厂,由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

(五)对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海阳市污水处理厂、莱州市污水处理厂、栖霞市污水处理厂、蓬莱市小门家镇污水处理厂,责令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由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分级负责、纵横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责任体系。有关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环保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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