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09-34617 成文日期: 2009-02-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09年 第5号(总第70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110号

《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沽夹河管理,保证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沽夹河干流(不含门楼水库、庵里水库)河道、干流河道地下水补给区范围的工程建设、整治、开发利用与管理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大沽夹河河道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开发区、栖霞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段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段的实施。

第四条  大沽夹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外夹河干流河道和内夹河干流河道。

(一)外夹河干流河道自牟平区观水镇西留疃村西南,留疃河与取水河汇合口起至开发区入海口止(包括垂柳河、桃村河、楚留河、中村河、观水河、沐浴河、柳子河等7条支流与外夹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

(二)内夹河干流河道自庵里水库大坝下游坝脚起,至其与外夹河汇合口止(包括豹山河、丰粟河、郭家岭河、韩家疃河、山东河、中桥河、高谷河等7条支流与内夹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

干流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外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大沽夹河干流地下水补给区管理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500米以内。

第二章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总体规划,符合防洪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通畅。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利用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和其它有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并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跨汛期工程应同时报送度汛方案。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九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进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条  城镇、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在护堤地以外50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50米。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加固堤防、整治河道需要占用的土地或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或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私自占用。

第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50200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三条  非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照明、通讯等设施。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荻柴、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

(二)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毒鱼、炸鱼、电鱼,在闸坝工程前后500米范围以内捕鱼、游泳;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饲养禽畜、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五)在闸坝、桥梁、饮用水水源地1000米范围以内和险工护岸一侧上下游200米范围以内淘金、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区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淘金、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打井、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需设置和扩大河道排污口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涵闸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单位应义务维修加固。

第十八条  护堤护岸林木应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造林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因防洪抢险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部门或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人为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对自然形成的沙洲、草滩等阻水障碍,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组织清除。

第二十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章  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市区之间的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挖砂、取土、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昼夜取水能力1000立方米以上的抽水站,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水源调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采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市)河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林业规划用地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采挖单位或个人要先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二十六条  河道维护管理费、河道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防汛岁修、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河道主管机关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公布确认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大沽夹河各支流的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89年7月25日发布的《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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