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残疾人41.9万名,其中视力残疾5万多人。自1998年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以来,全市共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33244例,脱盲率达到98%,脱残率90%以上,人工晶体植入率95%。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白内障复明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活动,充分整合可利用医疗技术资源,让每位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建立健全白内障救治工作运行机制,有序推进白内障诊疗服务各项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创建工作。
二、工作标准和任务
(一)组织领导无障碍。市、县两级成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卫生工作规划、防盲治盲工作规划;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例会,专题研究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建立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库。
(二)白内障筛查及患者组织输送无障碍。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初级眼保健网络,按照白内障临床诊断标准,有计划地组织筛查,掌握白内障患者的人数并登记造册;制定贫困家庭筛查计划,建立贫困白内障患者登门筛查制度;制定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输送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为治疗有困难和有其他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
(三)白内障知识普及无障碍。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通过播放宣传专题片、张贴海报、设立宣传栏、开展专题讲座、发放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普及白内障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利用“助残日”、“爱眼日”、“盲人节”等时机,在医院和公共场所进行公益宣传,开展眼科人员随访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相关知识;公众白内障防治知识和无障碍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
(四)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组织患者到指定医院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达95%以上,术后视力≥0.3的患者达95%以上,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建立术后随访制度,定期对术后人员进行随访,随访率达90%以上。
(五)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对有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患者的手术费用,按规定标准收费和报销;对承担手术费用有困难的患者,降低手术费用和减免部分医药费;对经过筛查符合贫困标准和手术适应症的贫困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确保患者得到全面救治。
(六)白内障服务工作机制运行无障碍。有计划地对白内障筛查输送、医疗手术服务、宣传教育、承担费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白内障无障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工作分工
市残联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复明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县市区做好病员调查、筛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定点医院的复明手术工作;负责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和贫困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复明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核拨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院的组织管理、专业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会同市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进行审查验收;督促定点医院做好术前、术中、术后服务工作,妥善处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开展复明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配合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好城市社区白内障复明手术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报销参加医疗保险及各县市区享有公费医疗白内障患者的手术费用。
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白内障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有关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白内障患者的摸底调查、贫困和低收入家庭患者的审查;负责组织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筛查、检查、实施复明手术等工作;负责落实应承担的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由市、县两级残联、卫生等部门共同确定。定点医院至少有2名能熟练掌握白内障复明手术技术的眼科医生,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能对术后患者进行跟踪服务,避免和及时处理并发症,手术能力达到本辖区筛查患者的90%以上。
(二)做好患者筛查、输送和术后回访工作。各县市区要搞好白内障患者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白内障患者特别是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情况和手术需求。对发现的贫困白内障患者,要及时转介到定点医院做进一步筛查、确诊。各级残联要做好转介、跟踪服务,对已确诊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做好救助服务、登记、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按照定点医院确定的手术时间,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同时,要做好术后回访工作,回访重点包括术后效果、本人生活、家庭贫困及改善情况等,并填写《康复服务记录》档案。村(居)回访率要达到100%,乡镇(街道)残联抽查回访率达到50%以上。
(三)明确贫困救助政策。
1.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白内障患者的手术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有自费能力的白内障患者自行解决手术费用。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凭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到当地残联领取、填写《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救助对象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患者持市残联出具的介绍信,到定点医院进行免费手术。
3.低收入家庭患者由乡镇(街道)出具家庭情况说明,填写《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救助对象申请表》,所属县市区残联负责组织患者到当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每例手术费用不超过1200元(包括术前眼科检查、常规检查、手术耗材、人工晶体、术中用药及处置、住院等全部费用),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个人、市及县市区分别承担。其中:市每例补助150元和1枚晶体,县市区每例补助150元。
各县市区要将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前书面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创建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申请省残联、省卫生厅等部门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白内障无障碍市、县(市、区)检查验收评分表
2.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救助对象申请表
3.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手术对象登记表
4.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复明手术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白内障无障碍市、县(市、区)检查验收评分表
主指标 | 分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政 府 组 织 领 导 无 障 碍 18 分 | 领导机构 | 政府及残联、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得3分;残联、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联合成立领导机构,政府领导未参加扣1分;领导机构只有残联一家不得分。 | 3 |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中明确列入“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卫生工作规划、防盲治盲工作规划及创建目标、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政府下发得2分;部门联合下发扣1分;未下发不得分。 | 2 | ||
例会制度 | 建立白内障无障碍专题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并有会议记录得2分;召开1次并有记录扣1分;未召开会议不得分。 | 2 | ||
部门职责 | 残联、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有职责分工、有专人负责得2分;部分部门有职责分工但没有专人负责扣1分;无部门职责分工不得分。 | 2 | ||
县以下单位 工作计划 | 乡镇(街道)、医疗单位有白内障无障碍工作计划得2分;部分乡镇(街道)、医疗单位有白内障无障碍工作计划扣1分;乡镇(街道)、医疗单位无白内障工作计划不得分。 | 2 | ||
检查验收 | 根据国家、省检查验收细则,有县级自查验收方案、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有检查验收总结报告得2分;各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并有检查验收总结报告扣1分;残联一家检查验收不得分。 | 2 | ||
落实经费 | 参照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贫困患者手术补贴经费220元/例标准,落实地方经费得3分;落实地方补贴经费但未达到国家经费标准扣1分;未落实经费不得分;落实地方经费超过国家标准的加1分。 | 3 | ||
建立数据库 | 建立贫困患者免费手术数据库,统计本地年白内障手术数得2分;两项只完成一项扣1分;两项都未完成不得分。 | 2 | ||
白 内 障 筛 查 及 组 织 输 送 无 障 碍 15 分 | 眼保健网络 | 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初级眼保健网络,三级有专人负责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得2分。以上两项做到一项扣1分;未建立初级眼保健网络不得分。 | 2 | |
筛查队伍 | 建立筛查队伍、有筛查人员名单、有筛查工作记录得3分;建立筛查队伍但没有人员名单和筛查工作记录扣1分;未建立筛查队伍不得分。 | 3 | ||
筛查标准 | 按照白内障临床诊断标准进行白内障筛查得2分;出现未达临床诊断标准患者不得分。 | 2 | ||
贫困患者筛查 | 按照当地贫困标准有计划组织筛查、建立贫困患者登门筛查制度、完成筛查登记造册得3分。以上三项只完成一项扣1分;未建立贫困患者登门筛查制度不得分。经拉网式筛查贫困患者无遗漏、无上找的加1分。 | 3 | ||
贫困患者 输送计划 | 有贫困患者手术输送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得3分;有计划但未完全落实扣1分;无贫困患者手术输送工作计划不得分。 | 3 | ||
转介服务 | 对疑难和其它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得2分;未做到不得分。 | 2 | ||
公 众 白 内 障 知 识 无 障 碍 12 分 | 宣传计划 | 有白内障无障碍宣传工作计划并由政府组织实施得2分;有计划但由部门组织实施扣1分;宣传计划只有残联一家组织实施不得分。 | 2 | |
制作宣传资料 | 制作宣传专题片、宣传画、海报、知识手册、设立宣传橱窗、开展专题讲座等得2分;宣传形式不够丰富扣1分;无宣传材料不得分。 | 2 | ||
组织宣传 活动 | 利用爱眼日等开展公益宣传、在医院和公共场所开设宣传场地、开展眼科人员随访等活动,并有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参与得2分;开展宣传活动不丰富扣1分;未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不得分。 | 2 | ||
白内障知识知晓率 |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知识问答等方式开展抽样调查、被调查人群(20人以上)白内障防治知晓率达到80%以上得2分;达到60%扣1分;60%以下不得分。 | 2 | ||
白内障无障碍知晓率 |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知识问答等方式开展抽样调查,被调查人群(20人以上)白内障无障碍知晓率达到80%以上得2分;达到60%以上扣1分;60%以下不得分。 | 2 | ||
新闻媒体 宣传 | 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对白内障无障碍工作、手术效果、手术患者、社会影响进行釆访,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各类刊物宣传报道得2分;宣传报道形式不丰富的扣1分;未组织不得分。 | 2 | ||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无 障 碍 19 分 | 医院设备 | 有一所以上能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医院、有眼科手术的显微镜、裂隙灯、角膜曲率计、眼科A超、手术器械包等器械设备及所需敷料、常规药品得3分;以上设备器械敷料药品缺少1件(项)扣1分;缺少2件(项)以上不得分。医院有眼科专用手术室和病房加1分。 | 3 | |
医生手术 技术 | 有1名以上可以独立完成现代白内障囊外摘出及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和正确处理手术并发症的医生得3分;不能独立完成的不得分。 | 3 | ||
手术人数及百万人口 手术量 | 年接受白内障手术人数占符合手术条件且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的85%以上或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达800例得4分;两项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扣2分;超过的加1分。 | 4 | ||
手术质量 | 当年接受白内障手术患者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95%以上、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的患者达95%以上得3分;两项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扣1分;任何一项低于90%不得分。 | 3 | ||
无并发症 | 未发现严重并发症得2分;发现1例严重并发症不得分。 | 2 | ||
术后随访 | 有眼科医生术后随访制度,并定期进行随访、有随访记录得2分;未进行术后随访工作不得分。 | 2 | ||
技术指导 | 确定一所三级医院作为上级技术指导医院,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工作、解决技术难题并有工作记录得2分;有上级指导医院但未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扣1分;未确定上级指导医院不得分。 | 2 | ||
患 者 承 受 手 术 费 用 无 障 碍 18 分 | 正常报销 | 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患者手术费用能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得3分;三项少一项未执行和报销扣1分;全部未执行和报销不得分。 | 3 | |
降低费用 | 政府或卫生、残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定点医院联合或单独下发文件,对有一定自费能力的白内障患者,降低手术费用和减免部分医药费得3分;未下发文件降低手术费用和减免部分医药费不得分。有一定困难且有一定自费能力的白内障患者也可以免费得到手术复明加1分。 | 3 | ||
救助贫困 | 对当年经过筛查达到贫困标准和手术适应症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全部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得6分;贫困白内障患者80%免费施行复明手术扣3分;贫困白内障患者50%以下免费施行复明手术不得分。 | 6 | ||
纳入城乡医疗 救助体系 | 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复明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得4分;未纳入不得分。 | 4 | ||
优惠政策 | 政府及卫生、残联、民政、定点手术医院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有文件,方便白内障患者诊断和治疗得2分;没有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得分。 | 2 | ||
白 内 障 服 务 工 作 机 制 运 行 无 障 碍 18 分 | 督导检查 正常运转 | 政府领导及残联、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参加,有计划地对筛查输送病员、医疗手术服务、宣传教育、承担费用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保障白内障无障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得4分;有3-4项工作正常运转扣2分;有1-2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得分。 | 4 | |
新生白内障 患者手术 | 做到当年新生白内障患者发现1例手术1例得5分;可以手术的新生白内障患者但未手术复明的有1例扣1分,有5例者不得分。 | 5 | ||
政策保障 | 政府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将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单一病种报销得4分;两项只做到一项扣2分;未做到不得分。 | 4 | ||
康复服务 覆盖面 | 得到手术复明或转介康复服务的白内障患者,占当年筛查登记在册白内障患者90%或以上的得5分, 80%扣1分;70%扣2分;60%扣3分;达不到60%的不得分。 | 5 |
附件2:
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救助对象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户口 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 ||||||
家 庭 地 址 | 身份 证号 | |||||||||
诊断机构 名 称 | 诊断 医师 | |||||||||
术 前 视 力 | 左眼 | 右眼 | 术前诊断 |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3.家庭经济困难□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2.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3.享受医疗救助□4.享受其他医疗保险□5.无医疗保险□ | |||||||||
个人或监 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低保证明 或乡镇残联 贫困证明 | ||||||||||
县市区 残联审批 意 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3:
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手术对象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户口性质 | |||||||
家庭地址 | 年人均收入(元)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手术眼 | 1. 右眼 2. 左眼 | 手术时间 | 年 月 日 | |||||||
术前视力 | 1. 光感 2. 手动 3. 数指 4. 0.02~0.04 5. ≥0.05 | |||||||||
术后视力 | 1.未脱盲 2.脱盲 3.脱残 | |||||||||
植入人工 晶 体 | 1.植入 2.未植入 | 手术机构 及 医 师 | ||||||||
家属意见 |
年 月 日 | |||||||||
治疗情况 |
年 月 日 | |||||||||
医院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 市 区 残联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由定点手术医院填写,一式二份,县市区残联、定点手术医院各存一份
附件4:
烟台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复明手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 住址 | 户口 类别 | 手术 机构 | 术前 视力 | 手术时间 | 手术医师 | 手术方式 | 术后 视力 | 疗效 | ||||||||
城市 | 农村 | 左眼 | 右眼 | 囊内 | 囊外 | 人工晶体 | 其他 | 左眼 | 右眼 | 脱盲 | 脱残 | 无改变 | ||||||||
注:1.此表一式二份,由县市区残联汇总,自存一份,报市残联康复部1份;
2.城市、农村、手术方式、疗效项目填写可在相应栏内打“√”;脱盲视力标准≥0.05,脱残视力≥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