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补助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关于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补助救助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补助救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实行生活补助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烟台户籍人口,且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依据并发症鉴定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550元;二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三等: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未累及功能障碍、需作一般长期治疗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三)申请和审核认定。
1.符合条件的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节育手术并发症需要重新鉴定确认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重新鉴定。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节育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人员信息档案,并将人员名单批复给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反馈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于每年年底前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
(四)发放方式。补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半年发放一次。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帐户,并负责选择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
(五)补助标准的变更和补助资格的终止。
1.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要变更补助标准: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节育手术并发症已经减轻或加重至另一个等级的。
2.补助标准变更程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组织的鉴定,对补助标准变更的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后,将变更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
3.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补助:(1)补助对象死亡的;(2)拒绝参加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定期复查,或经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复查证明已经康复的;(3)户口迁到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4)经查实不属于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
4.补助资格终止程序:(1)村(居)委会将拟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注销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并书面通知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属。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行一次性慰藉救助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烟台户籍人口,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母亲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二)救助标准。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慰藉救助。
(三)申请和审核认定。
1.本人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4.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发放方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的救助家庭人员名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确定的慰藉救助标准拨款,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发放。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缴费补助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烟台户籍人口,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及其生身父母。
(二)补助标准。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及其生身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给予20%的补助。
2.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及其生身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
(三)审核认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补助范围确定应享受补助的人员,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反馈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l0天。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审核认定。
(四)发放方式。财政部门将所需补助资金分别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生身父母在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款项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承办机构与已经认定的独生子女及其生身父母名单进行比对、审查后,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五)补助资格的终止。
1.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格终止,并从次年起停止对其发放补助:(1)补助对象死亡的;(2)户口迁到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3)独生子女本人登记结婚的(其生身父母继续享受);(4)享受补助后又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以前享受的补助要予以追回)。
2.补助资格终止程序:(1)村(居)委会将拟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被终止补助资格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书面通知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属。
四、补助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补助救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行补助救助的具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补助救助客观公正、发放到位。实行补助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补助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管理、数据汇总和日常监控等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组织享受节育手术并发症生活补助人员进行复查,复查费用列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费用之中。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救助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补助救助对象。按本意见给予的补助救助金不计入补助救助对象家庭收入,不得抵消其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和依法应享有的其它补助。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实行补助救助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救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