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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79C/2020-48914 主题分类: 财政,教育,科技_教育,财政_金融_审计
成文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0-12-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财教〔2020〕9号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烟台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省级预算改革优化整合教育资金的实施意见》(鲁财教〔2019〕20号)、《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9〕21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烟发〔2020〕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引导、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市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向同级教育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结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提前谋划、整体布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编制要求,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教育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教育局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和项目库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编制任务清单,包括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专项资金项目经过评审后进入项目库,属于新增项目在评审前需要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无项目库支撑、无详细资金测算说明、无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六个方面:

(一)基础教育保障经费。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烟政发〔2016〕9号)规定,对有关区市按2015年市级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

(二)支教经费。对赴长岛支教教师每人每年安排工作经费2.5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日常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寒暑假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学校报销。

(三)职业教育保障经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属行业、企业及中央属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定标准扣除800元/人省补助后给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

(四)高等教育保障经费。建立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制度,对毕业后自愿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助。省、市、区(市)财政按 5:3:2的比例共担。

(五)综合奖补资金。主要包括: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技能型人才培养。

(六)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教育局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或者市代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正式下达,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部门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区市转移支付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对市直单位按项目法分配,并根据项目类别采取补助或奖补等支持方式。对区市转移支付资金重在激励引导,并向财政困难区市倾斜,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因素分配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学生人数、财力状况等补助因素,工作推进、任务完成、地方投入等奖励因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市教育局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区市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是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全周期跟踪问效,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教育局组织项目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专项重点评价;建立政策和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绩效低下政策和项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和绩效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结合部门单位自评及市教育局重点评价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并扣减预算指标,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市财政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二)市教育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烟台市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烟台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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