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小城镇承上启下、联结城乡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主线,以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为支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策引导、示范带动的原则,重点抓好省级示范镇建设和发展,并结合我市已开展的“生态文明示范镇”建设,再筛选一批市级“十二五”示范镇,集中力量培育、加强政策扶持,不断增强省、市级示范镇规模、实力,引领和带动全市小城镇提升建设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省级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镇驻地人口达到3 万人以上;市级“十二五”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该镇前5年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7%以上,镇驻地人口达到2.3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驻地人口5万人以上的小城市达到5个,3万人以上小城镇达到15个。通过推进示范镇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布局合理、经济发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小城镇,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强、载体功能完善的县域经济发展次中心,带动全市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搞好小城镇发展布局。加快推进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修编调整,认真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一般镇总体规划要于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期限达到2020年以后。省级示范镇、市级“十二五”示范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须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尽快评审报批,并于6个月内逐级报市、省级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省级示范镇、市级“十二五”示范镇2013年年底前实现规划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一般镇要达到60%以上。对于规模偏小、发展受限的示范镇,要适时调整行政区划,为示范镇拓展发展空间。
(二)强化产业支撑,切实增强小城镇发展动力。坚持以业兴镇、以市建镇,根据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加快打造一批专业镇和特色镇。在示范镇集中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引导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积极承接城市的产业转移和辐射。坚持园区与镇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产城一体、镇园融合。市、县两级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适合在小城镇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镇。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省级示范镇可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基础配套,不断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对镇域间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建设,提倡鼓励共建共享,推进镇域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示范镇应建设完善小型、简易、经济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消防等设施,镇驻地积极推行综合开发,取消自建民宅。小城镇镇域内的农房建设项目尽量安排在镇驻地,适时撤销相关行政村,建立城镇社区。小城镇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好各类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积极打造绿色低碳城镇。
(四)强化公共投入,努力增强小城镇服务功能。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城镇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省级示范镇要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可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加快建立完善小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把登记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五)强化就业扶持,积极推进小城镇人口聚集。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结合就业创业、旧村改造、迁村并点,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镇域及周边农村农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鼓励农民在小城镇购房置业,鼓励在小城镇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合的登记常住户口。对在小城镇内的从业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可以申请户口迁移,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小城镇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户口所在地,也可迁往工作地区。建立起有利于农民成为永久性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进的来、留得住”,无后顾之忧。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扩权强镇。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意见》相关规定,积极赋予省级示范镇相关审批管理权限。省级示范镇要积极与县级搞好对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培养,切实运用好各项管理权。对市级“十二五”示范镇,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级示范镇有关政策,赋予相应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或在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受理,也可依法委托示范镇行使职权。权限下放后由省级示范镇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县以下使用部分,由镇安排使用。所有下放、委托给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示范镇的重大审批事项,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保障发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中,应充分考虑示范镇发展需要。鼓励示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鼓励示范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要优先保障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重点用于示范镇居民点建设。县市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向示范镇倾斜。
(三)适度扩大财权。探索建立示范镇财政金库,合理划分县、镇收支范围,逐步健全新型财税分配机制。在省级示范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非税收入,现属市以下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省级示范镇。对地方小税,原则上留给省级示范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四)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到示范镇增设网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示范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示范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示范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五)加强资金扶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示范镇倾斜。对省级示范镇,市、县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省补助资金的规模进行配套。对市级“十二五”示范镇,市里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政策,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六)培养引进人才。加强示范镇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安排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到示范镇任职、挂职,组织示范镇专业技术人员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以干代训,实现交流互派锻炼。县市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可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为示范镇引进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七)优化机构设置。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允许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当示范镇驻地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县市区镇行政编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工委、管委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示范镇条块关系,县直部门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包帮小城镇制度,每个示范镇确定一名市级包帮领导,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和镇党委、政府是小城镇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小城镇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示范镇,取消示范镇资格;建立小城镇综合考评体系,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小城镇,递补为省级示范镇或市级“十二五”示范镇。2015年,市里对示范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小城镇特别是示范镇建设的新进展、新典型、新经验,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省级示范镇名单(8个)
2.2012年市级生态文明示范镇(街)名单(10个)
3.省级示范镇、2012年市级生态文明示范镇(街)市级领导包帮表(略)
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7日
附件1
省级示范镇名单(8个)
(排名不分先后)
莱州市 沙河镇
栖霞市 桃村镇
蓬莱市 北沟镇
龙口市 诸由观镇
招远市 辛庄镇
莱阳市 姜疃镇
海阳市 徐家店镇
福山区 门楼镇
附件2
2012年市级生态文明示范镇(街)名单(10个)
(排名不分先后)
莱州市 金城镇
栖霞市 臧家庄镇
蓬莱市 大辛店镇
蓬莱市 刘家沟镇
龙口市 诸由观镇
莱阳市 团旺镇
海阳市 徐家店镇
福山区 门楼镇
牟平区 龙泉镇
莱山区 院格庄街道(特色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