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7-39785 成文日期: 2017-06-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7年 第8号(总第169号) 文件类型: 部门规范性文件
YTCR-2017-0150003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审计局 烟台市物价局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建住房〔2017〕2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台市审计局

烟台市物价局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2017627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供应管理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筹集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竣工后尚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

第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在销售前应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依照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项目核定

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成交价格无法测算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核定的销售基准价格,出售人在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按整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具体房屋楼层差价

第六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当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七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共有产权住房达到销售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申请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以及销售基准价格申请期限等信息

()申请家庭由主申请人持身份证和有效的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进行申请主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代为申请

()对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报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确定轮候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发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证明》,作为按序选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凭证

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轮候配售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向申请家庭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

申请家庭选购共有产权住房后,由承购人与出售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销售价款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权利义务等事项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证明上所列的主申请人承购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承购人

第九条 承购人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家庭原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住房保障资格证同时废止原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完好无损地退回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价款依照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和结算

出售人在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收取款项时,应当向承购人开具不动产发票政府作为出售人的,不动产发票由地税部门代开

第十一条 承购人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提出放弃购买的,出售人可以与其解除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承购人弃购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承购人与出售人解除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如需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应当先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签订后90日内,出售人和承购人应当凭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证明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按出让土地办理,以取得划拨土地的批准时间确定出让起算时间,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出让土地的分摊面积(或办理共用宗地)。

对资料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办法第九条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记保障性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三条 在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确因患大病户口迁离本市等特殊情况,依照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需退出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出具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相关户籍证明,与出售人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的,承购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按原销售价格回购,双方应当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份额回购合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等税费由承购人承担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大病,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大病医保范围内的疾病

承购人退出所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后,根据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2年后,依照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需增购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等资料,向出售人提出书面申请对资料齐全符合增购条件的,出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份额增购合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等税费由承购人承担增购价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的不动产份额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发生转移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按前款规定,向出售人申请增购不动产份额

承购人通过增购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后,可以依照办法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自行将房屋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承购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正常因承购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失的,承购人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因他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的,承购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出售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不满2,承购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得购买其他住房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满2,承购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确需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比对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对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不满2年或承购人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应当暂停为其办理其他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上述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时间和不动产份额,以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军队人员等特殊群体定向供应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体系的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781日起至20194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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