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2-33484 成文日期: 2012-04-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2年 第7号(总第108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YTCR-2012-0020010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烟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含技术改造)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

(五)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六)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

未列入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的其它建设项目,暂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

第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国家、省、市或县级安监部门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和规定的其它资料。

非煤矿山以及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规定。

第七条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投资建设单位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自行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报市或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一)投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审查会议。

(二)成立3人以上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具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生产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三)根据情况邀请当地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和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或提前征求意见。

(四)安全审查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修改完善安全设施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专家组安全审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由安监部门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告知书》。

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领导;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投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在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同时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泥、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或备案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配合安监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核准施工、总体竣工验收之前,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告知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或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  工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同时,对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告知,督促投资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中“三同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投资建设单位要做好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对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发生事故的投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向安监部门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安监部门备案,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七)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要求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的,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核准施工、验收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