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烟台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港口水域(包括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龙口港区、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莱州港区、海阳港区、长岛港区、牟平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恶劣气象条件是指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四条 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港口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本规定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条 大雾等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
(一)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牟平港区。
1.能见度低于500米时,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危险化学品船及施工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2.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货船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150米时,所有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二)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长岛港区。
1.能见度低于800米时,蓬长航线客运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危险化学品船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2.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货船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300米时,所有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三)龙口港区。
1.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危险化学品船、长150米以上船舶及施工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2.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四)莱州港区、海阳港区。
1.能见度低于500米时,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危险化学品船及施工船舶不得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2.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不得进出港口或靠离泊作业。
第六条 大风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
(一)海面风级蒲氏7级以下(不含7级)时,船舶在核定的限制开航蒲氏风级内航行。
(二)海面风级蒲氏7级及以上时,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
(三)海面风级蒲氏8-9级及以上时,5000总吨及以下载运卷钢、盘元等货种货运船舶或10000总吨及以下载运矿砂、散装谷物的货运船舶及计划航经黄海北部和渤海海域的货运船舶应在锚地或泊位待航。
第七条 烟台海事局实施禁(限)航管制及解除禁(限)航管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港航、港口、引航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八条 船舶因抢险救生等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时,须获得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准许。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