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烟发〔2009〕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9月底前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起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和队伍结构明显优化,运行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综合改革。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二是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三是坚持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四是坚持群众受益。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功能定位,核定机构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聘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人员,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现职人员,均可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要求,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定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岗位竞聘工作。聘用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专业人员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个别紧缺专业也可放宽至中专学历。鼓励县级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推动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吸引力度。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实行三年待聘制、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途径和方法妥善安置。对非在编自行聘用人员的未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工作年限,并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在县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实行绩效工资,建立健全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推进药品采购机制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交易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加快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三、实施步骤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改革文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各县市区要于7月下旬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围绕贯彻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政策,消除疑虑,增强信心,积极参与改革。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各县市区要在完成核编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聘上岗工作,确保8月5日前完成定岗工作, 8月20日前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市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40号文)和《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意见》(见附件2)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于9月中旬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县市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9月份全部实施绩效工资。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改革成效。市里9月份对各县市区逐一开展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度。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级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级医改办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完善补偿机制,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收支差额兜底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的单位要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分片督导;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医改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超前分析、制定预案、主动化解,避免出现药品供应断档、竞聘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分流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拨付不及时和宣传导向失误等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宣传工作的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烟台市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与科室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
2.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3.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烟台市乡镇卫生院
功能任务与科室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43号)和鲁编办〔2010〕42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现就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科室设置及岗位设置原则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的功能
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
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开展社区诊断,明确辖区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3.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5.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6.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7.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8.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9.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10.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1.及时报告和处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2.临床科室应重点加强全科、内、外、妇、儿、中医、急诊急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基础科室建设。
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助产技术服务能力;具备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医护人员都要掌握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对院内病人能及时进行抢救。
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卫生监督管理。
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1.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下设健康档案室、健康教育室、妇幼保健室、慢性病管理室、疫情管理及免疫接种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全科诊室、内(儿)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感染性疾病诊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鼓励开展特色专科。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药剂科(中西医药房)、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4.住院部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管理科室。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科室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应围绕所承担的中心任务,本着精简、高效、必须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
四、编制与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照鲁编办〔2010〕42号文要求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核定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任务核定、收支核定、绩效考核补助的前提和依据。
(二)对于规模较大或边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应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情况,在核定编制总数范围内统筹安排、适当增加,重点加强;对于城关镇和城乡结合部等卫生院的人员编制适当缩减。
(三)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任务,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乡镇卫生院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强化其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服务职能。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用于全科医师、专业公共卫生、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比例配备:人员编制在30名以内的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人员编制在31名至60名的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
本指导意见由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为妥善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确保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事业单位机构人员分级管理的传统体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人员构成等实际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的安置,总的应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决策,稳慎实施。
二、对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进入但未被聘用人员,可采取以下途径和办法妥善进行安置。
(一)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组织其参加有空缺岗位乡镇卫生院和新、扩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聘上岗,仍不能竞聘上岗的,再按其它途径和办法安置。
(二)实行3年待聘制。待聘期间,可由单位安排其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工资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岗位人员确定;不接受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安排的,可按基本工资的60%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计发生活费,不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范围。3年过渡期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如出现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优先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3年待聘过渡期间计算工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未聘前的岗位薪级和即时对应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续费的基数。对3年过渡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或未找到其它出路,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从第4年起待遇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以未聘前的岗位薪级和即时对应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同时,在此期间,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本人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就业扶持政策。
(三)允许提前退休。截止2011年6月30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四)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属此类情况的,可按本人连续工龄和每满1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计发辞职补偿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视情况加发一定数额的辞职补助金,并享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五)支持学习培训。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6月30日),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本通知关于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单位出现相应空缺岗位、本人愿意参加竞聘的,应优先聘用。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前职工(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上述政策仅限于纳入综合改革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
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聘用的人员,县市区政府应当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制定政策,妥善处理。今后不得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人员。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积极主动地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做好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的接续或建立事宜。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已按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3年待聘过渡期间继续随单位参保;被新单位聘用的,及时为其办理接续手续;待聘过渡期满仍未被聘用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可由本人续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经费。对未聘人员3年待聘过渡期间的相应工资待遇、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补助)和学习培训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以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需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县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纳入支出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进行。这项工作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人力资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烟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机构运行补偿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核定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费等拨付相关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凡具备核定编制、具有独立法人性质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的,也按上述规定一并推进。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的方式补偿。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及省里具体要求确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服务项目和省规定的最高标准内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其它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实施改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获得稳定的医疗服务收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落实政府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偿,各县市区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意见》(烟卫规财〔2011〕2号)规定执行。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2)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以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收入等。(3)上级补助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其它收入,包括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经营收入、资产盘盈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医疗收入核定。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可按照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调整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后增加收入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2)财政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房屋修缮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数量核定;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3)上级补助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4)其它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构成。(1)医疗卫生支出,分为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两部分,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和其它公用经费等;(2)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3)其它支出,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资产盘亏损失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核定。(1)医疗卫生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用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的支出)、医疗和公共卫生物耗成本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扣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实际任务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它支出的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预算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后,必须按照预算严格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增收节支,除特殊原因外,对超支部分财政和主管部门一律不再追加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支结余,除财政补助收支结余等限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使用外,按收支结余分配顺序分配。
五、明确投入责任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政府将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切实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管理,强化收支分析;规范并公开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状况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透明、高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要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强化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