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3-33293 成文日期: 2013-01-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3年 第2号(总第115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YTCR-2013-0020001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个人账户,利用同一个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保险对象。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方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针对具体保险对象、保险金筹集中财政补贴、个人和集体具体承担的保费额等内容,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并按规定公示通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方已签字盖章的保险方案,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四)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栏目(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五)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计算待遇(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其中70周岁以上的执行70周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三、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

各县市区要做好本意见发布以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本意见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县市区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本意见发布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各县市区要高度关注其生产、生活状况,积极筹措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办法,或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要结合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关。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工作步骤开展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数额及资金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村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9日。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

征地项目名称:                                                                            单位:亩,人,万元

村(居)名称

征地情况

参保人员情况

政府补贴用于参保情况(每亩1万、1.5万、2万)

征地补偿安置费

用于参保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参保占财政补贴比例%


本次征地亩数

征地后村(居)人均亩数

被征地村(居)户籍人数合计

其中本次征地参保人数

政府补贴合计

其中用于参保金额

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

其中用于参保金额















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镇级政府审核意见

县级国土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注:1.本表以村(居)为单位填报。2.本表一式5份,村(居)、镇(街)、县级国土、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级财政各1份。

3.本表作为有关部门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障资金要件之一。

附件2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

征地项目名称:                                             单位:亩,人,万元

序号

村(居)名称(盖章)

征地情况

参保人员情况

政府补贴用于参保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费

用于参保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参保占财政补贴比例%

本次征地亩数

征地后村(居)人均亩数

被征地村(居)户籍人数合计

其中本次征地参保人数

政府补贴合计

其中用于参保金额

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

其中用于参保金额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情况

参保人员姓名

参保总额(元)

其中政府补贴(元)

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参保缴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参保缴费占财政补贴比例%

参保总额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备注

小计(元)

用于个人缴费(元)

用于集体补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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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本页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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