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3-33233 成文日期: 2013-08-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3年 第9号(总第122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烟政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烟台市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3〕52号),现就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意义

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实现集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不再受理、裁决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仍负有对其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的职责。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开展前,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该单位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及时修改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渠道和期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宣传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三)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确保自2013年10月1日起同步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县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集中行使。

 

附件:市级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名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集中行政复议权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民族宗教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物价局、市黄金管理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交警支队、市知识产权局、市港航局、市公路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盐务局、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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