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3-33211 成文日期: 2013-11-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4年 第1号(总第126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为加快我市无疫区的评估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和《胶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3〕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原则,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为标准,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建设与评估工作,力争2014年通过国家评估,最终获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认可,为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树立烟台畜牧业品牌、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评估方法

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的评估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评估的方法主要是:

(一)书面评审。经县市区、市、省逐级自我评估合格后,由省畜牧兽医局向农业部分别提交免疫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评估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二)现场核查。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组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组织现场核查。根据评估专家组制定的现场评审方案,采用随机原则抽签确定现场核查的市、县市区。

1.现场评审方法。评估专家组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进行评定。评审表共分6部分96项,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37项、普通项49项。

2.现场评审结果。关键项全部被评为符合、重点项90%以上符合、普通项70%以上符合的,评估结果为“通过”。否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三)公布。评估通过的无疫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疫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三、工作目标

(一)制度规范建设。制定和完善切合我市实际的无疫区工作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完善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监测和免疫计划。

(二)疫病防控能力。强化疫病预警预报、免疫控制、卫生监督和疫情监测、应急储备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规范运行,建立完善动物疫病追溯体系。

(三)兽医实验室建设。充实市、县两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均具备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能力。

(四)能力提升建设。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评估筹备、迎评工作顺利开展。

(五)后期维护建设。无疫区评估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管委)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我市持续保持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标准,争取到2020年达到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疫无疫标准。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11月)。市政府召开全市无疫区评估动员大会,启动评估认证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2月)。各县市区组织本辖区有关单位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现场评审表所列的6部分96项内容,逐一自查、整改、规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重点建设内容的工作进度,确保无疫区评估顺利进行。

(三)县市区评估阶段(2014年2月—4月)。各县市区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完成市级评估的申请工作。

(四)市级评估阶段(2014年4月—5月)。市里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开展市级评估和市本级自我评估工作,并完成省级评估的申请工作。

(五)省级评估阶段(2014年5月—8月)。开展省级评估和省本级自我评估工作。

(六)申请国家评估阶段(2014年9月—12月)。省里根据评估情况,提交胶东半岛无疫区免疫无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评估申请报告。书面评审合格后,接受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现场评估,力争于2014年12月通过国家评估认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无疫区评估认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高标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政府确定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市无疫区评估认证的组织领导、联络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精干力量负责无疫区评估认证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状况、预防监测、检疫监管、疫情管理等各项评估准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无疫区基础设施投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整合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市、县、乡三级兽医机构和人员编制符合无疫区要求。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分布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海、陆、空的运输管理,根据需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临时性的道路、港口等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交通运输、港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与信息交流。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市政府确定工作目标,加大无疫区评估投资力度,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评估。

(四)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全员培训,推进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印发明白纸、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无疫区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无疫区相关政策知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海港、空港、高速路出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车站等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外来人员已进入动物疫病特殊管理区,遵守无疫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严格工作督导。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将成立督导组全程参与各县市区的自我评估工作,指导解决和收集总结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举一反三在全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无疫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无疫区评估认证责任分工及准备工作要点

 


附件

 

无疫区评估认证责任分工及准备工作要点

 

序号

评审内容

责任单位

评估认证准备工作要点

1

区域区划



1.1

省级人民政府以立法或文件形式明确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存档开展无疫区建设的相关法规或文件;

通过一定渠道宣传相关法规或文件;

兽医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应熟悉或了解相关内容。

1.2

区域规模适度、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存档省政府相关法规或文件。

1.3

区域自然或人工屏障体系完整,能控制动物的自然进出。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存档省政府相关法规或文件。

1.4

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有警示标志。

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烟台车务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根据上级要求在规定场所设立警示标志,并存档相关的文件、规定或批复。

1.5

实施免疫无疫时,无疫区外沿边界设立的缓冲区应符合要求。

不涉及


1.6

实施非免疫无疫时,无疫区内沿边界设立的监测区和无疫区外沿边界设立的缓冲区,应符合技术要求。

不涉及


1.7☆

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规划和实施计划。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制定规定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相关培训记录;

存档上级、下级规划和计划。

1.8☆

有相应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及相关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可按照体系走;存档上级、下级方案。

2

疫病状况



2.1☆

掌握区域内规定动物疫病历史状况。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2004年以来的疫情报表,市级存档县级、县级存档乡镇级的盖章报表。

2.2

了解毗邻地区规定动物疫病历史状况。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09年以来,上级通报的毗邻地区规定动物疫病历史状况的信息、通报等资料。

2.3※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2004以来的疫情档案,与2.1相统一;

完善2012年以来的监测档案,检测原始记录与上报数据对应,最好按照“采样表+流转卡+原始记录+报告(或总结)”体系走。

2.4※

在规定时间内无规定动物疫病病原感染,并有相应的监测记录。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2012年以来的病原学检测记录;

2.5☆

易感野生动物在规定时间内未监测到规定动物疫病病原。

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文件);

完善2012年以来易感野生动物监测点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记录;

完善监测点每年给省级、市级送样采样表的存档。

3

基础体系



3.1

兽医机构体系完整、职能明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市畜牧局、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兽医机构体系,存档相关机构和明确职能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制作辖区内兽医机构分布图。

3.2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无疫区建设管理和重大规定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有市、县两级政府(管委)设立无疫区建设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的规范性文件;

完善无疫区建设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档案记录。

3.3

各级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设施运转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设施运转经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以及包括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内各级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经费使用符合要求。

财政部门2014年财政预算和下达资金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财务凭证。

3.4

兽医机构专业人员占有相应比例。

市畜牧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兽医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执法和技术的人员,70%以上为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人员;

各级兽医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及人员档案。

3.5

兽医机构准确掌握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及交易等场所分布及易感动物种类、数量。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相关材料;

制作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及交易等场所的分布图,图中标明上述场所易感动物的种类和常年数量;

完善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及交易等场所的易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情况等的记录。

3.6

兽医机构了解辖区内野生易感动物种类和分布。

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掌握野生易感动物种类和分布情况,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制作野生易感动物迁徙路线图和栖息滞留分布图;

完善野鸟的监测报告制度及流行病学调查制度。

3.7☆

实验室体系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通过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具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种记录等,完善2012年以来的相关记录。

3.8

实验室面积符合要求,布局合理。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分别达到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制作实验室平面设计图,功能室布局合理;存档相关证明材料。

3.9

实验室具有专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符合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分别为5人和3人以上,专业人员比例大于70%;市县级质量负责人分别为副高和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检测室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存档相关人员档案、培训记录与任命文件等;

建立三级审核签字制度。

3.10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得到有效实施。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培训计划(内容应该包括专业技术、仪器设备操作、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等)、培训记录、培训的有效性评价记录;

存档能力验证、人员比对、内外部审核文件及档案等。

3.11☆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

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具备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能力,在市级33种、县级27种仪器的基础上,配备病原学检测设备,完善重要仪器技术参数,保证仪器正常运行。

3.12

实验室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和使用记录完整。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仪器设备的相关记录:按照体系要求完善台账、使用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检定档案等,与3.11对应,与所有监测数据对应。

3.13☆

实验室环境及设施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两级均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实验室的布局、环境、设施符合生物安全要求,按照体系要求完善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3.14☆

实验室有菌毒种管理制度。菌毒种保存场地符合要求,设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3.15

实验室有剧毒危险药品管理制度。毒品和易燃易爆品保存场地符合要求,设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毒品使用有监督措施。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和《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特殊及废弃物品适用处理程序》;

剧毒药品设置独立的保存场地,实施双人管理,完善相关记录,按体系运行管理。

3.16☆

实验室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自建独立、安全的动物饲养场所,符合《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

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规范等,加强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健全饲养管理记录。

可以与实验动物饲养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3.17☆

实验室无害化处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特殊及废弃物品使用处理程序和办法》等相关制度;

设置废弃物处理场所,配备高压灭菌器、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等设施设备;

建立废弃物品处理的相关记录等。

3.18

实验室有样品管理、药品试剂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样品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等制度,建立相应的程序文件;

各项记录及登记文件能够证明实施到位,相关人员熟悉并能遵守制度规定

3.19☆

省级实验室具有主要规定动物疫病的病原学检测能力,市县级实验室具有常发规定动物疫病的血清学检测能力。

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取得质量资质认定或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

市县级实验室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配备病原学检测仪器设备;

完善质量管理手册检测项目一览表,实验室检验记录、检测报告等齐全;

完善2011、2012、2013、2014年比对实验档案。

3.20☆

实验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各种记录填写清晰完整、真实客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实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原始记录中的仪器设备项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应;原始记录包括对实验过程中样品下发,样品编号,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使用的重要仪器设备、仪器产生的原始实验数据,以及根据原始数据的计算和结果的记录,应包括实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所有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实验仪器记录应包括使用当日仪器状况、所做实验和使用人签名等。

3.21

实验报告规范,实验结论表述科学、清楚。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报告内容与格式必须符合规定;

对实验结论的描述要科学、清楚,不能使用模糊语言。

3.22☆

实验室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规范、齐全,有专人管理。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文件控制程序》;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档案的收集范围、收集时限、分类编号方法、保存时限、借阅办法等内容;

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实验室档案归档范围应包括:计划总结、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培训资料、认证认可相关资料、人员信息、仪器设备资料和其它各种记录等。

4

预防监测



4.1☆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免疫;区域在停止免疫后,没有引进免疫动物。

不涉及


4.2☆

免疫无疫区及缓冲区易感动物按规定实施免疫。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规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实施免疫的文件;

存档2012年以来的规定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合同和单据;

乡镇兽医站和养殖场存档2012年以来免疫记录和免疫档案等证明实施免疫的材料;

养殖场及散养户存养牲畜加施畜禽标识,持有免疫证。

4.3

使用符合规定的疫苗,疫苗保存、运输、接种符合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的疫苗计划、采购合同和采购、分发、储存、运输、免疫搁接种记录;

市级专门疫苗冷库,县级小型冷库,乡镇兽医站要有满足疫苗储存需要冰箱和冰柜,村级防疫员要配备防疫冷藏箱,运输设施齐全,疫苗按规定运输、保存和使用;

开展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完善相关记录。

4.4

制定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并有效实施。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实施记录,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原始记录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严格按照体系要求存档;不进体系要包括采样表、相关记录、报告(或总结)等做好存档。

乡镇兽医站的抽样记录及饲养场养殖档案、与监测方案、实验室监测记录相对应。

4.5☆

有科学、合理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监测范围、监测频率、样品数量、监测方法等设计要科学、合理;

4.6※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范围、监测频率和样品数量符合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以及监测报告、采样单、原始记录和分析报告等记录材料,监测数据与饲养场及乡镇兽医站的相关采样记录数据相对应;

制作有抽样点分布图;

4.7

对缓冲区、监测区实施强化监测。

不涉及


4.8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符合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2012年以来的样品采集方案;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样品的程序及2012年以来相关记录、存放样品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记录、样品包装和保存记录、样品运输条件、样品采样单和台账档案及有关人员培训记录符合要求。

4.9☆

检测方法、诊断试剂符合规定。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完善相关人员的培训记录、诊断试剂购买、验收、使用记录;

制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诊断试剂的程序及相关记录,完善存放诊断试剂的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4.10※

监测记录及结果真实、完整,检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2012年以来所有实验室监测记录和报告,保证其符合《规范》要求,并与所有原始记录相符,如,采样单、试剂采购使用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

4.11☆

发生疫情后,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符合规范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002年以来我市无疫情发生,其他工作不涉及。

5

检疫监管



5.1

有健全的引入及过境动物的检疫监管制度。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省级制定的有关检疫监管文件。

制定完善对引入动物的检疫监管措施和有效监管工作记录。

5.2

设有进入区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存档省级关于指定通道的法规条令、公告或批文。明确涉及我市的各指定通道的位置、地理方位、公路干道名称等信息。

5.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完善从无疫区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的制度,如申报检疫制度、隔离检疫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

完善从申报检疫、隔离、混群饲养、运输、交易以及储藏等全过程监控完整工作记录(以省级出台文件时间为准)。

5.4

所有进入或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并有规范、完整的记录。

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从无疫区外进入我市的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明(记录时间与5.5条相对应),应与缓冲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记录相符。

5.5

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报检制度。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关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报检制度的文件规定;

制定完善实施引入报检制度的相关工作方案或工作规范;

完善引入审批记录和报检记录(以省级文件出台时间为准)。

5.6

从非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具有规定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产品,应具备相关准引手续,易感动物经隔离检疫合格。

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省级关于从非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准引规定和易感动物隔离检疫文件规定;

完善从无疫区外进入我市的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准引记录和档案(以省级文件出台时间为准,与缓冲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隔离区的记录相对应);

完善从无疫区外进入我市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明(时间要求同上款)。

5.7

畜禽标识符合《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在动物饲养、屠宰、流通、运输及交易等环节,猪、牛、羊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区域内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养殖场建有完整的养殖档案,并严格按规定时限保存;

建立完善畜禽标识管理的有关制度,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的制定和相关记录符合要求。

5.8

区域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验讫标志。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所辖区域屠宰、运输、贮存和交易等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验迄标志。

5.9

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存档省级相关文件;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健全相关记录完整规范,实行追溯演练。

5.10

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不涉及


5.11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齐全,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不涉及


5.12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够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5.13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等记录完整规范。

不涉及


5.14

隔离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涉及


5.15

动物隔离场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

不涉及


5.16

隔离场有完善的隔离、饲养、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不涉及


5.17

动物隔离期间管理符合规范,动物隔离时间不少于规定的期限,隔离观察记录完整规范。

不涉及


5.18

动物隔离场定期向当地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不涉及


5.19

无害化处理场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选址应当符合规定,以所在县、乡镇规划图以及规划、建设相关文件证明;

场区布局以及围墙、绿化带设置情况应当符合规定;应当具有环境评估报告;

应当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20

无害化处理场具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该具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消毒设施、运输工具、环保设施、无血扑杀设施、辅助设施等设施。完善所有设施设备种类、数量、说明书和技术参数等档案资料,保证无害化处理正常运转。

5.21

无害化处理场消毒制度健全,采用的方法及药品符合要求。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建立人员、设施设备、进出车辆、用具、生产区和生活区、冷库等消毒制度等,明确消毒对象、消毒程序、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频次、消毒责任人等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完善有效落实消毒制度的各项记录;

采购和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法消毒药品,并按规定进行储存。

5.22

无害化处理场建立并落实人员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完善无害化处理场人员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和措施要合理、完备;

工作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明,并按期进行健康检查;

设置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更衣设施,淋浴器、紫外消毒灯等应当正常运行;

应该建立人员进出生产区登记记录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审批记录,未经审批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5.23

无害化处理场档案齐全,记录规范完整。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对处理的每一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疫情情况和处理情况、处理后产品流向、冷库管理等做详细记录和归档。还应对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消毒和消毒药品采购,污水、污物、废气处理及排放,物资出入库,人员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场建立运行的有关重要文件、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当使用省级统一制定的格式,保存2012年以来的相关记录。

5.24

活动物交易市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动物检疫、消毒等制度和措施。

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活动物交易市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建立并落实的定期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和措施;

完善各项记录,包括定期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要求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5.2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对活动物交易市场实施有效的检疫监管。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设立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室,配备必备的检疫工具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配备与活动物交易市场交易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上岗资格、证件齐全的检疫工作人员,并熟悉了解动物交易市场日常检疫监管工作内容和程序;

存档县级制定的有关检疫监管文件和检疫监管记录,要求记录填写完整、规范、真实。

5.26

活动物交易市场禁止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

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活动物交易市场要通过定期培训、设置固定宣传栏和印发明白纸等对商户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了解活动物交易的相关要求,严禁非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进入市场交易;

活动物交易市场要建立动物进场登记与核查制度,完善动物进、出场登记台账以及核查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检查记录。

5.27

屠宰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当存档所在地规划图以及动物屠宰场规划、建设的相关文件;

选址以及生产车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隔离圈、检疫室、冷库等布局和内部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车间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能够保证屠宰工作正常进行;

5.28

屠宰场屠宰、加工、检疫、消毒等制度健全。

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完善相关记录证明制度的有效落实,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了解制度内容。

5.29

屠宰场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人员负责检疫。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屠宰场应当设有屠宰检疫申报点,并悬挂标志牌,公示官方兽医、报检电话、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制度规程标准、法律法规等,配备电子出证设备,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及住宿条件;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和具备上岗资格的检疫人员;

5.30

屠宰场禁止屠宰来自非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屠宰场建立动物进场监管制度和屠宰动物登记制度,并按制度做好完善2013年以来各项记录;

建立健全检疫证明回收保存制度和畜禽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完善2013年以来的相关记录;

2013年以来屠宰场屠宰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的应当提供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批文以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31

屠宰动物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屠宰检疫规范,驻场官方兽医熟练掌握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内容、程序和检疫结果判定原则,并严格按照检疫规程熟练开展检疫监管工作;

完善动物进场记录、检疫申报、待宰记录、检疫出证记录,且与屠宰场生产记录和动物产品出厂记录相符;

驻场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加施验讫印章,对出场的检疫合格动物产品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32

屠宰场各种记录规范齐全,有专人登记和保管。

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屠宰场应建立完善屠宰生产记录(如动物进场记录及台账、急宰记录、入库冷藏记录、出厂和销售记录等)、隔离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检疫记录(应注明被检畜禽的种类、检疫时间、数量、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等)等,不应存在漏填、空白、涂改或勾划情况,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使用不宜长期保存笔迹的圆珠笔或铅笔等,字迹应清晰可识;

屠宰场应建立记录登记保管制度,设专人登记和保管各种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

5.33

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取得备案代码。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动物养殖场选址,场区布局以及隔离设施、通道、库房、隔离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等的设置以及消毒、三废处理、生物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设置和运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备案代码;

5.34

养殖场建立各种防疫制度,包括消毒、免疫、监测、畜禽标识及人员与车辆出入制度,规定动物疫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完善相关记录;

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制度。

5.35

养殖场配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饲养人员、兽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明。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善在岗人员花名册、人员档案、健康检查记录,聘用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饲养员和兽医人员至少一年体检一次,需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与饲养动物有关的人畜共患病,取得健康证。

5.36

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疫苗使用、官方采样及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等记录规范完整。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完善用药、用料等日常生产记畜禽进出场、免疫、监测、疫病诊治等记录,格式要统一(按农业部规定);

完善动物卫生检查监管记录;

各种记录不应存在漏填、空白、涂改或勾划情况,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可识,不应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等;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6

疫情管理



6.1☆

省、市、县有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的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通、通讯工具,疫情报告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级疫情报告系统有效运行。

市畜牧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市、县、乡三级动物疫情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通、通讯工具和疫情报告设施设备,与上一级的动物疫情报告系统有效相联并随时畅通,明确动物疫情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数据收集和整理、上报等环节的专职岗位工作人员,按时向上一级疫情管理部门报告,做到信息畅通;

存档《关于加强动物疫情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烟畜字〔2013〕70号),制定本级落实工作的意见:

完善2004年以来的疫情信息上报档案。

6.2

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疫情报告及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建立和完善疫情报告程序,明确内容和时限等相关内容;

完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包括对病种的识别等内容。

6.3

疫情确认符合规定程序,且记录完整。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建立完善疫情确认程序,明确职能部门和相关权限。

6.4

有动物疫情报告的监督、核查制度。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建立完善动物疫情报告监督、核查制度;

各级动物疫情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24小时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保证畅通,建立完善值班制度,完善举报电话记录及核查情况总结,使之相对应。

6.5

普及疫情报告制度及相关知识。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逐级开展疫情报告知识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可以以广播、电视、明白纸、固定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必须存档相关记录,证明开展活动,并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6.6☆

各级政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以政府文件公布应急预案,内容符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7※

应急所需的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扑杀补偿方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各级政府制定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时对疫点、疫区的易感动物进行扑杀的补偿方案,明确不同种类、大小和用途的动物的具体补偿标准,以政府文件为准;

各级财政部门将动物扑杀和补偿经费,紧急免疫所需要的疫苗、注射和紧急免疫发生应急死亡、处置、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以预算文件为准。

6.8☆

应急处置的物资及设施设备储备充足。

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台账;

物资的数量应当达到省级物资储备要求,与台账相对应,并保证储备物资在有效期内、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物资储备库有防潮、防鼠、防火等设施设备。

6.9

各级政府组建了疫情应急预备队,举行过疫情应急反应演练。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各级政府成立应急预备队,以政府文件为准;

存档2013年以来的应急预备队培训的通知、方案、解说词、演练记录、影像资料、培训教材、培训记录;

准备现场提问的预备队人员。

6.10☆

发生疫情时,能够按规定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发布封锁令,解除封锁和解除疫情符合规定。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急预案中应该明确发疫情时的处置程序,并符合相关规定;

准备2010年以来的疫情档案备查,证明我市无疫情发生。

6.11☆

发生疫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符合应急处置规定。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急预案中应该明确发生疫情时的处置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准备2010年以来的疫情档案备查,证明我市无疫情发生。

6.12

疫情发生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有效实施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急预案中应该明确发生疫情时实施紧急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准备2010年以来的疫情档案备查,证明我市无疫情发生。

6.13

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科学真实。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应急预案中应该明确发生疫情时实施紧急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内容,并符合相关规定;

准备2010年以来的疫情档案备查,证明我市无疫情发生。

6.14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结果进行整改。

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定期开展口蹄疫与禽流感的流行病学调查,
  完善风险评估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记录;
  可根据2012年以来市畜牧局《流调方案》进行。

注:1.※为关键项,☆为重点项,未标注的为普通项。

2.96项准备工作要点涉及到的所有岗位的有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应当熟悉条目内的涉及到的制度、方案、记录等内容,以备现场评审组专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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