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1-33543 成文日期: 2011-06-1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1年 第8号(总第97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烟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依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遏制和严厉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

畜牧部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及在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惩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流通环节经营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严格规范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检查力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餐饮单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六)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

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深入排查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出租厂房、车间、仓库、民房等重点部位,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

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全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部署全市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统一负责、领导本辖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配合,强化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辖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以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安办(联系电话:62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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