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持续上涨的市场物价,对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缓解困难群众的生活压力,根据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烟政发〔2010〕6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以及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每人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40元的标准,发放2011年第二季度价格临时补贴,其中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不重复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资金从原渠道解决,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补贴资金务于9月份发放到位。
二、落实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80元。各县市区要于第四季度前调整当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城市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农村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确保城乡低保补助率达到保障标准60%以上。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社会救助资金特别是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要实行县级统筹、集中管理和统一社会化发放,确保年内城乡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全部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全市城市低保覆盖率要稳定在2%以上,农村低保覆盖率稳定在3.5%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