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共计696.6平方公里。
(一)芝罘区。禁燃区面积为179.2平方公里,范围为:芝罘区全部区域。
(二)福山区。禁燃区面积为44.9平方公里,范围为:外夹河—王懿荣大街—双龙路(双龙路南延段)—荣乌高速—奇泉路—凤凰山路—荣乌高速—沈海高速—规划中路(同兴路北延段)—206国道—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三)莱山区。禁燃区面积为285.4平方公里,范围为:莱山区全部区域。
(四)牟平区。禁燃区面积为71.89平方公里,范围为:滨海东路以南、雷神庙大街以北、金牛山路以东、大窑路以西所围区域。
(五)蓬莱区。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蓬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戚继光路—金创路—山东路—仙境东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围区域。
(六)烟台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56.9平方公里,范围为:北至青岛大街—黄海海岸线,东至夹河,西至台北中路,南至上海大街—北京南路—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七)高新区。禁燃区面积为10.24平方公里,范围为:沿滨海中路—海天路—学府西路—海兴路—科技大道—海澜路—荣乌高速—海兴路—火炬大道—二中和商务职业学院西侧—荣乌高速—高新区与莱山区边界所围区域。
(八)长岛综合试验区。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陶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三)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四)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七)各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