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科〔2020〕60号
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1日
烟台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智库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智库在科技创新决策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智库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具体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咨询研究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智库建设以服务科技创新决策需求为主要宗旨,围绕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和前瞻性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努力完成各项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任务。
第二章 分 类
第四条 科技创新智库分为综合类智库和专业类智库。
(1)综合类。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在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机制、产业培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
(2)专业类。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在某一技术领域、特定产业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
第五条 科技创新智库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服务决策。面向科技管理决策需求,围绕科技创新智库的特色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和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积极承接有关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的应急性研究任务。
(2)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沙龙、专家研讨会等研究交流活动,聚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打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3)培育团队。集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专家,培养一批中青年研究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团队。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科技创新智库由市科技局和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共建。
(1)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组织科技创新智库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评估,指导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2)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负责组织科技创新智库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对规划落实情况检查和监督,保障科技创新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3)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规划,对科技创新智库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认 定
第七条 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理论和方法、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数据库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能够保障科技创新智库稳定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科技创新智库采取申报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烟台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决策工作或战略研究项目;智库团队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战略研究项目一般不少于3项。
(3)科技创新智库的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能够持续深入,具有较长期的研究积累和丰富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曾被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应用;
(4)在优势领域和方面,拥有高水平的知名专家,具有稳定的战略研究团队,核心研究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5)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应的基础条件,具有长期稳定的战略研究经费。
第九条 科技创新智库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烟台市科技创新智库申报书》;
(2)承担的科技创新决策工作及战略研究项目证明;
(3)研究成果及应用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技创新智库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遴选提出科技创新智库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智库经认定后,可结合自身特色优势,竞争性申请或受市科技局定向委托开展烟台市战略研究项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应做好智库内部制度建立、团队管理、课题研究、会议组织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智库在运行期间应完成基本研究内容及专项委托任务,平均每个运行年度应有1篇以上研究成果获得采纳应用。
(1)基本研究内容:科技创新智库应围绕其入选时认定的研究领域(方向)开展跟踪研究,每年提供该领域高质量研究报告不少于2份。
(2)专项委托任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工作需求,可委托科技创新智库开展专项研究。项目可择优列入烟台市战略研究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智库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承办科技创新智库学术交流会议,学术交流会议应以科技创新智库研究领域(方向)为主体,通过对研究领域相关问题广发、深入的探讨,提高科技创新智库学术水平,促进研究成果扩散与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智库由市科技局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为市科技局所有,科技创新智库具有成果署名权。科技创新智库可在市科技局同意情况下发表和使用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智库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择优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和终期评估。
(1)年度评估重点针对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团队建设情况、成果开发推广情况及合作交流情况等。
(2)终期评估重点针对科技创新智库总体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研究成效(含重要发现、深度分析、新观点、新方法和建议等)、团队建设情况、合作交流情况、研究积累情况及在领域方向的竞争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智库年度评估未能通过的,采取减少项目支持、限期整改乃至取消资格等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智库终期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验收为优秀的,继续授牌进入新一轮建设;验收为合格的,可以在下一轮申请中参与竞争;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的申请资格。不按期接受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智库在检查和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
(1)科技创新智库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的保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科技创新智库负责人和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创新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3)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4)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财务规定的;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
(6)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科技创新智库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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