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60F/2020-38415 成文日期: 2020-12-11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申报指南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申请指南

日期:2020-12-11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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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二、申请服务对象

申请收养具有烟台本市常住户口子女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申请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五、受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35

六、申办材料

1.港澳台收养人的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养申请书(原件1份)、经公证认证的居住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4.内地居民的离婚协议书、被收养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手续时,孩子的生父生母必须同意并到场。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天;承诺办理时限:1天。

、办理进度查询

1.现场查询:

烟台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0号人防大厦1608A房间)。

2.电话查询:

烟台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35-6788228。

十、监督电话

烟台市民政局:0535-628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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