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5-33316 成文日期: 2015-09-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5年 第11号(总第148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烟政办函〔201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防范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超前防范与科学化解并举,强化监测预警,科学制定方案,妥善处置企业流动性风险,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由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承担风险防范化解第一责任,出险企业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出险企业注册地或主要业务发生地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市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承担防范化解管理责任,企业注册地政府(管委)予以配合。要加强统一领导,细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出险企业等各方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协同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推进防范化解工作。要尊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妥善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企业作为资金链风险的源头,应自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风险应对和自救工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分类施策。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风险排查、监测与预警工作,准确掌握企业资金链异动信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预防与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化解有机结合,努力把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结合风险性质、风险规模、担保架构、风险评估等情况,分类施策、一企一策,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确保风险化解工作取得成效。

三、积极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预防工作

(一)合理确定企业授信总规模。建立健全债权银行联席会议制度,依据企业真实资金需求,统一协调相关银行合理设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防止企业因多头融资、过度举债、激进投资和盲目投资导致资金链风险。(责任单位:烟台银监分局)

(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各贷款银行要对重点客户企业的资金链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分析,加强贷后管理,发挥专业优势,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优化现金流和负债结构,防止企业发生资金链风险。对发现的融资规模大、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资金链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应及时通报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任单位:烟台银监分局)

(三)强化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信贷等业务,引导其认真履行相关报备职责,主动参与本地债权银行联席会议,合理调节授信规模,避免采取上收权限、限制规模、限制地区、限制业务等措施加剧资金紧张。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鼓励“二次抵押”,探索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等贷款管理方式,科学合理评估不动产抵押价值,适当提高土地、厂房、设备和船舶等抵押物折扣率,盘活企业资产价值。推动加大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产权抵(质)押覆盖范围,提高房屋、土地残值抵押应用效率,逐步替代企业多户互保联保,降低企业担保链风险。加快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探索发展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保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信托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题。对高资信的企业,可以试行保税物品抵押融资。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作用,严禁开展多户企业互保联保业务,进一步探索推广保证金池、“助保贷”等新型担保模式,构建由银行、企业、第三方担保机构共担责任的担保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为企业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等抵(质)押物登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四、建立出险企业应急处置机制

(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制定本辖区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并报市金融办备案。应急处置预案应要素齐全、步骤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县市区政府(管委)接到企业出险信息后,要视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研判评估企业风险性质,理清企业债务关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金融办)

(二)建立债权银行会商帮扶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地域、分行业组织摸排、核实涉险企业情况,形成重点风险企业名单,会同债权银行建立会商帮扶制度,提前研究应对处置方案,采取一致行动对企业进行救助。可灵活采用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资助补助、切断互保链风险、协调债权银行平移担保负债、注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资产、国有担保公司或平台有条件介入、推动企业脱保还贷转向其他融资手段、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资金链风险问题。采取压贷、收贷或起诉等措施的债权银行,因单方面采取行动造成企业资金链风险恶化的,由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烟台银监分局)

(三)开展分类处置。加强对企业资金链风险的研判,实行分类快速处置,阻止风险扩散蔓延。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要协调银行机构统一行动,尽量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灵活办理企业转贷,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对企业经营正常,因担保代偿、个别银行抽贷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协调债权银行会商,采取贷款平移、追加额度等措施,合理化解资金链风险;对由于过度融资、杠杆率高引发资金链风险,但产品有市场、有品牌、影响大的企业,要及早介入,采取“企业瘦身”、行政协调、资产(债务、股权)重整、市场重组等手段,加大帮扶力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盲目扩张或企业主个人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且无救助价值的企业,要及时转入启动善后处置机制,为进入司法程序处置创造条件;对涉嫌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信贷诈骗的企业,要采取加强出入境管理、限制股权转让等措施,防止出现企业资产转移、企业主“跑路”等现象,遏制融资风险蔓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四)严厉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发放高利贷的,或采取非法手段索债逼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先期依法受理、侦查,掌握证据后依法立案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引导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追偿债务,必要时可启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手段,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约定利率超出法定范围,扰乱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债务人可以不支付超出部分利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五、重点防范和化解企业互保联保风险

(一)做好企业互保联保风险排查。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大客户担保关系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互保联保关系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对交叉担保范围大的企业,采取其他保全方式进行置换。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做好常态化风险防控。(责任单位:烟台银监分局)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涉险企业要树立自救为主意识,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立足内部挖潜,加强现金管理。资金链紧张的企业,要积极回笼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审慎对外投资,避免过度融资,增强资产变现及现金运转能力。出现资金链风险的企业,要向政府和债权银行提供准确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自觉接受债权银行的信贷管理并通报生产运行情况;配合地方政府和债权银行做好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应经债权银行委员会同意并主动接受监督。经政府统一协调新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企业,要将银行续贷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并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严格控制互保联保风险传递。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要采取措施,防止出险企业风险在互保联保企业中传递。对担保企业有能力代偿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贷款平移、增加授信等措施,在利率优惠、利息减免、付息时间、信用评估等方面对代偿企业给予支持;对担保企业同时出险的,按照“等额抵消”原则,由政府统一协调,积极推动相关银行、贷款企业、担保企业签订协议,引入其他企业替换担保,割断担保传递风险;对担保企业无能力代偿,但出险企业尚有部分优质资产的,在尊重企业意愿前提下,依法引入骨干企业对出险企业进行托管、兼并、重组,政府对骨干企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烟台银监分局)

六、工作保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制定风险防范和预警救助机制,协调各方积极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牵头研究制定企业流动性风险化解工作预案。

(二)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防范化解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处置的日常协调联系工作,牵头召开企业资金链风险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行业内重点监测企业生产经营和两项资金占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及高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以及因欠薪、劳资纠纷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等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涉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担保、欠息、贷款逾期等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妥善保管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各类信息,做到专人负责,严防因信息泄露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后续风险处置。引导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客观报道,增强企业经营者信心,有效遏制各类谣言的发生及传播,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形成有利于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对造谣滋事、诽谤中伤企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严肃批评、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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