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等 7 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烟教发〔2020〕97 号
各区市教体局,区市委编办,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烟台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教育局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9日
烟台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区市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市)分级负责实施。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编制、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区域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批准的幼儿园专项规划,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相关建设指标,各项建设指标满足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级县域学前教育公办率不低于 50%、普惠率不低于85%等有关规定,落实每处幼儿园办园性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3000-5000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套建设一所规模为 6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 3000 人口的居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八条 对新供应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幼儿园建设用地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当由教育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统一的设置标准,确定不同区域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造价, 由政府指定部门测算(市本级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测算,其它项目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测算)幼儿园的回购价格,经确定后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土地出让成交后,幼儿园建设用地先一并划拨给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其负责建设。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与土地竞得单位签订幼儿园代建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交付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出让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规划、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幼儿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教育部门进行接收。教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在七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接收协议,明确移交时间、付款时限、计划使用时间、移交程序和移交资料清单。教育部门应当自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抄送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教育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或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装修标准。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以及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教育部门。建设单位移交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协助教育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 由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开发资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通知》中,中小学教育设施建设是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不包含新建)。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经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教育部门确定进行代建或回购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政府指定部门确定幼儿园的代建或回购价格。幼儿园尚未建设的,由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与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回购价格、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交付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教育部门后,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指定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据此拨付建设费用;幼儿园已经建成的,由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与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幼儿园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结算方式、交付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指定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据此以拨付回购费用,幼儿园产权移交给教育部门。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幼儿园用地,在办理后续用地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明确幼儿园的性质、是否对幼儿园进行代建或回购等问题。对于明确进行代建或回购的幼儿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幼儿园代建协议(或回购协议)或取得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只允许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于 2019年8月起新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六条 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的居住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