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科〔2020〕58号
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工作部署,加速催生“从0到1”原创性成果,市科技局制定了《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30日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瞄准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支持围绕数学、物理、生命科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纳米科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农业、能源、材料、信息、生物、医药、制造与工程等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基础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基础研究项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基础研究项目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基础研究项目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立项。
(一)一般项目。以发现新人才、新思想为导向,主要支持35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学历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数学、物理、生命科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纳米科学等基础前沿领域进行自由探索,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面向农业、能源、材料、信息、生物、医药、制造与工程等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在我市境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基础研究项目申报工作;
(二)提供基础研究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保障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有足够的时间实施项目;
(三)对基础研究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检查。
第九条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驻烟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所属依托单位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市科技局建立基础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发布基础研究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所申请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
(二)是烟台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
(三)具有所申请项目必需的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基础研究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项目申请人按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布形式审查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并通过推荐部门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馈给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一)申请人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请人有在研市级科研项目或超期未结题项目;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公示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选用异地专家,并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评审方式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学术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意见,具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通过评审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将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配置意见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下达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和立项过程中的异议,根据异议内容进行复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五章 立项实施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自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报市科技局核准。逾期不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任务书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自主支配使用。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基础研究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础研究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按照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市科技局也可视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再具备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条件;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原依托单位,现工作单位在我市境内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终止该项目。现工作单位不在我市境内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撤项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并报依托单位同意后,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一)验收程序:
1.提交科技报告。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按任务书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并获取收录证书。
2.撰写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总结提炼所完成的工作,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3.财务审核。依托单位财务或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4.审核提交。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申报渠道提交到市科技局。
5.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由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1)提交的验收材料不齐全;
(2)提交的验收材料不符合要求。
6.专家评议。项目验收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对项目完成立项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以及研究工作质量。每个项目至少由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视为验收通过,否则视为验收不通过。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专家建议,作出完善工作后重新提交或终止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验收的原因,经依托单位审查后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次 ,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于超出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研究时效性项目,市科技局视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发表基础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基础研究项目支持。标注内容“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基础研究类项目(立项编号)”,英文为“Fundamental Research Projects of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Plan in Yantai City(No.)”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验收材料提交基础研究项目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将根据需要对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基础研究项目在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和推荐立项等过程中有异议的,均可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市科技局将对异议按程序核查处理,不受理涉及对专家评审专业方面所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完成质量和验收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对于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停一个周期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资格,并追回终止项目的支持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支持经费,限期改正;撤销支持,追回已拨付的支持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基础研究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验收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支持经费。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责成推荐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支持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请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支持经费。
第三十八条推荐部门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市科技局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或不尽责评审;
(二)不遵守诚信承诺,擅自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