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烟办发〔2017〕33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9月底前,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继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求群众及企业提供的证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律取消。对未纳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开具。
三、持续推动简化优化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开展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相关工作,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及时跟进省直部门清理证明材料的进度,确保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系统内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任务调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清理证明材料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证明情况说明 | 备注 |
1 | 自然灾害救助审批材料 | 民政部门 | 办理自然灾害救助 | 村委会评议记录 | |
2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收养登记机关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理收养登记;不动产登记 |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监护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要证明生父母的基本情况以及由谁实际承担的监护责任 | |
3 |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 收养登记机关 | 办理收养登记 |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可能 | |
4 | 监护人情况证明 | SOS儿童村 | 入村手续办理 | 目前监护人的家庭情况 | |
5 | 代理人推荐信 | 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确认劳动人事仲裁立案、开庭等环节的委托代理人资格 | 证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村(社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村(社区)的关系、推荐理由等 | |
6 | 留置送达见证 | 法院 | 留置送达 | 见证签字 | |
7 | 调解证明 | 法院 | 矛盾纠纷调解 | 村(居)委会已调解 | |
8 | 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务部门 | 取水许可 | 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提供周边村庄允许其取水的证明 | |
9 |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 证明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在本村(社区)居住,村(社区)能否有效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情况 | |
10 | 社区矫正责任书 | 司法部门 | 社区服务服刑人员在社区接受矫正 | 证明村(居)能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 |
11 |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鉴定表 | 司法部门 | 村里证明刑释人员表现情况用于办理刑释解教人员鉴定材料 | 村里证明刑释人员表现情况 | |
12 | 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 国土资源部门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说明土地基本情况,并同意登记;同时证明本村村民在本村内有无宅基地 | |
13 |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备案 | 同意座落于本村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及证明买卖双方为本村村民 | |
14 | 村委会同意抵押决议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不动产所有人为村集体,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议 | |
15 | 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宜 |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具其在本村务农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