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7-33588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7年 第11号(总第172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烟办发〔2017〕33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9月底前,将《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继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求群众及企业提供的证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律取消。对未纳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开具。

三、持续推动简化优化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开展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相关工作,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及时跟进省直部门清理证明材料的进度,确保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系统内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任务调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清理证明材料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要求开具

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证明情况说明

备注

1

自然灾害救助审批材料

民政部门

办理自然灾害救助

村委会评议记录


2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收养登记;不动产登记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监护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要证明生父母的基本情况以及由谁实际承担的监护责任


3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可能


4

监护人情况证明

SOS儿童村

入村手续办理

目前监护人的家庭情况


5

代理人推荐信

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确认劳动人事仲裁立案、开庭等环节的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村(社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村(社区)的关系、推荐理由等


6

留置送达见证

法院

留置送达

见证签字


7

调解证明

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

村(居)委会已调解


8

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水务部门

取水许可

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提供周边村庄允许其取水的证明


9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明

司法部门

用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证明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在本村(社区)居住,村(社区)能否有效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情况


10

社区矫正责任书

司法部门

社区服务服刑人员在社区接受矫正

证明村(居)能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11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鉴定表

司法部门

村里证明刑释人员表现情况用于办理刑释解教人员鉴定材料

村里证明刑释人员表现情况


12

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国土资源部门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说明土地基本情况,并同意登记;同时证明本村村民在本村内有无宅基地


13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备案

同意座落于本村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及证明买卖双方为本村村民


14

村委会同意抵押决议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所有人为村集体,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议


15

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宜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具其在本村务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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