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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发文机关: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农民专业合作社 评定 监测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烟农〔2020〕211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银保监会烟台监管分局各区市监管组、税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银保监分局、税务局参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联合制定了《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烟台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  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 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8 号)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笫三条  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 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笫五条  国家及省、市内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融资担保等在一定范围内优先支持市级及以上示范社,切实发挥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原则上是县级示范社,在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4.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自主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且2年内没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 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 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8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3.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养殖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5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户平均收入8%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3.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对于省、市定贫困村建立的农民合作社、年增加村集体收入3万元以上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市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服务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九条  联合社示范社标准。联合社市级示范社必须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联合社成员三个以上,联合社社员1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8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渔业、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向市联席会议(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等额推荐,并按照要求提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组织由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区市推荐的示范社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评审组根据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称号,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示范社证书。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监测程序参照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颁发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证书。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相应变更其市级示范社名称,重新换发市级示范社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烟台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烟农〔201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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