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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0-48853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教育
成文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10
发文机关: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民办 幼儿园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意见

烟教发〔2020〕78号


各区市教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8〕71号文件启动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把控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条件如下:

(一)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

(三)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

(四)达到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五)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六)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认定类别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省级示范及省级一类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2倍,省级二类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1.8倍,省级三类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该标准。

(九)无违规办园行为,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十)无安全隐患,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一)各区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向区(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区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联合认定并公布、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进行注明。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市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生均经费补贴,要通过减免规费、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外来务工及其他非本区(市)户籍人员子女入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各区(市)应当优先认定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民办幼儿园,有序调整区域间普惠性学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各区市普惠率应达到85%以上。居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居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不得退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六)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各区(市)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以往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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