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局
公示项目异议处理规则(试行)
烟科〔2020〕4号
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制定公示项目异议处理规则(试行)。本规则中的公示项目是指经过评审或论证等程序后按规定公示的项目。
一、异议受理
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市科技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据实提出异议、内容合理、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予以受理。异议受理与否,均应及时通知异议人;异议受理后即行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二、异议处理
1.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专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行业管理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共5-7人)。小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1-2名。
2.对异议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所提异议的目的、诉求和主要内容等;必要时当面听取异议人意见。
3.接受异议对象申辩。对举报性质的异议,应当请异议对象针对异议内容提出书面申辩材料,提交异议处理小组。
4.进行现场查验。异议处理小组根据需要,针对异议内容进行现场查验。
5.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异议处理小组根据异议内容、申辩材料和现场查验情况,经充分论证后,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建议。
6.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意见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最终异议处理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三、异议处理结果运用
市科技局在受理异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和异议对象,并在立项文件中予以体现。
四、本规则自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他按规定公示的事项如有提出异议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烟台市科技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