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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1415/2019-43026 主题分类: 卫生_体育,卫生
成文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09
发文机关: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规范 预防性体检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烟卫〔2019〕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性健康查体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以及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查体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防性体检人员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性健康查体服务的对象包括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等。以上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预防性体检服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从业单位或拟从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介绍信等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体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预防性体检入口关,作好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保存。

二、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和医疗资源布局等要素,合理布局承担健康查体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场所,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健全相关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规范检查项目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查体检查表(见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对检查合格者签发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见附件2)。

四、强化监管和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预防性体检质量管控措施,确保查体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公开,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方便用人单位、查体对象、监督执法部门查询查体结果。定点机构开展预防性健康查体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执行。对在健康体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用人单位,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监督执法机构给予处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附件:1.烟台市预防性健康查体检查表.docx

          2.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docx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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