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烟发改工高〔2019〕24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市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烟发改工高〔2014〕28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30日
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市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结合《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全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和省驻烟单位)作为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参与或主持省级(含)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实验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所辖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2月28日之前,工程实验室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初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75分(含)为合格;75分-85分(含)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烟台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烟台市工程研究中心是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