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劣V类水体明显减少,达到烟台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及烟台市渤海、黄海管辖海域。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陆源入海污染控制。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9年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依法开展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废水和含铜、锌、铬、镍等含重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直排海污染源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2019年6月底前,排查全市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直排海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纳管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水档案,重点排水单位排放口建成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加强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到纳管排放要求。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要限期退出。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档案,逐步实现“一园一档”;完成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氮、磷)或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新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应与集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推进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并逐步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快“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装置,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7万吨/日,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加快实施雨污管网建设改造。识别污水收集不足、雨污分流改造不彻底的区域,以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快实施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到2020年,完成雨污分流改造120公里,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管局牵头)不具备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市城管局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2019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全市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4.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落实《山东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步骤,全面开展入渤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一口一策”推进排污口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5.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提升国控入海河流断面稳定达标水平。全面落实河长制,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水质稳定;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实施综合整治,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到2020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泳汶河、界河、黄水河等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牵头)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聂家河等17条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河长制强化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和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合理保障入海河流生态流量。指导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加强调水及水网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站)布局,逐步增加河道生态补水。(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牵头)
6.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和省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达到国家总氮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
1.优化开发保护空间布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海域面积的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沿渤海县市区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加强生态监测监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将自然岸线控制目标逐级细化分解至沿海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分类划分优化利用、限制开发和严格保护岸线。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1公里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禁止新增占用严格保护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除外),通过岸线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到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定期组织或配合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2.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严格实施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恢复莱州湾等近海与海岸湿地生态功能和自然属性,逐步扩大近海与海岸湿地保护范围,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加强对沿海防护林保护力度。到2020年,将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2019年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开展重点海湾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已批复海湾整治修复项目实施,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落实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快改善套子湾等海湾生态环境。按照“一湾一策”的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莱州湾等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措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因地制宜地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基岩、砂砾质岸滩岸线稳定;采取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以及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小型渔船码头等方式,推动淤泥质岸线以及滨海旅游区等海岸的治理修复;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稳定。依法清除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2020年年底前,渤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6公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严格围填海管控。严格管控渤海海域围填海活动,暂停受理、审核围填海工程项目;严控黄海海域新增围填海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施限额捕捞试点;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违规渔具。推进渤海海域禁捕限捕,从2019年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逐步压减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到2020年,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4%。(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三)强化海洋污染防治。
1.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
严格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管控。全面排查全市近岸海域渔业养殖现状,沿海渔业重点县市区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的管控要求。清理整顿核心区海岸线向海1公里内筏式养殖设施;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在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等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第一海水浴场、第二海水浴场等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到2019年年底,彻底清理整顿渤海海域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合理布局网箱养殖,探索水产养殖容量管理,合理确定养殖密度,推进海水养殖持续健康发展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以莱州湾为重点,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严禁在水产养殖中添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将残存饵料、粪便等对周边水域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探索应用滩涂池塘养殖尾水的梯度利用。2019年年底前,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2.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
持续推进船舶污染治理。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完善船舶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船舶直接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对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实施铅封管理。严格控制在渤海海域内从事船舶原油过驳、单点系泊等高污染风险作业。(烟台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完善港口污染治理设施。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良、生态健康的新型港口。在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已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巩固提高港口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危险废物、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实现船、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区内渔业港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整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3.推进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停止使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高潮线向海一侧禁止垃圾入海,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废弃物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以渤海海域为重点,2019年年底前,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除,推进垃圾分类,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四)强化海洋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2019年年底前,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属(以汞、铬、镉、铅和砷五种重金属为重点,同时兼顾镍、铜和锌等)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牵头)
2.加强海上溢油风险防控。以渤海海域为重点,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范。2019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省里做好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确定,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配合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局、烟台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3.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配合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加强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时,要综合考虑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求,把相关要求细化到指标、落实到空间,引导各县市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各县市区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区域发展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体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构建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生态保护效益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海上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配合建立健全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机制,推动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渤海区域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配合开展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大力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加大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开展海洋工程设施拆解、海洋污染物处置、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海洋生态治理修复等海洋环保服务。推进海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鼓励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海洋环保设施投资运营服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海上油污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处置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要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本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烟台市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14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科学谋划、多措并举,全面开展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以莱州北胶莱河入海口至蓬莱角为分界线,涉及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长岛县5个县市。排查范围包括烟台市渤海海岸带区域范围和入海河流区域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海岸带区域。烟台市环渤海大陆、岛屿(长岛等岛屿)海岸带区域(以现状海岸带低潮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的范围),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在内的全部岸线范围。具体范围可根据沿渤海5县市产业布局(工业集聚区、城镇集聚区、港区等)和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2.入海河流沿岸区域。对于设置了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内的所有涉水排放口(包括河流两岸各500米范围);对于未设置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涉水排放口(包括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具体范围可根据沿河产业布局(工业聚集区、城镇区、港区等)、排污特征以及滩涂、湿地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排查对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海洋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及雨水排口,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底数。摸清渤海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形成入海排污口名录。
(二)水质监测。监测入海排污口水质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海基本情况。
(三)污水溯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染来源,厘清排污责任,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为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四)清理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实施规范化整治。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烟台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19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烟台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长岛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经费保障等,2019年4月上旬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长岛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沿渤海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收集技术资料。2019年3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资料整合技术要求,全面收集各类入海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汇总,深入分析入海排污口状况、特点及分布区域,确定排查工作方向和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沿渤海5个县市工业园区及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入海河流及监测断面相关信息;向入海河流排放的排污口信息;行政区划矢量图、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前期入海排污口调查及审批资料;沿渤海5个县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情况、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建筑工地情况;自然保护区排水情况;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港埠企业等排水信息;沿海特色产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田退水口等资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
(三)开展摸底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和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的要求,采取“三级排查”方式,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在排查过程中,市直相关部门和沿渤海5个县市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
第一级排查:根据《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海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2019年4月中旬前,制定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生态环境部技术审核后实施;2019年5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空遥感空域申报、遥感范围确定及飞行作业等工作,并将遥感图像报送生态环境部统一进行解译。
第二级排查:无人机航空遥感解译后,交由各沿渤海县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将抽调部属单位技术骨干、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对沿渤海5个县市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
第三级排查:在二级排查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疑难问题开展查漏补缺式核查。
(四)实施入海排污口监测。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海排污口监测技术要求,沿渤海5个县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实施水质水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人员开展抽查。一是初步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监测,利用快速检测试剂包或采样送检等手段进行水质、水量等现场监测,2019年7月底完成;二是在初步监测的基础上,对排水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详细监测,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2019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三是在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对具备条件的全面推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做到实时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海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20年3月15日前,沿渤海5个县市完成辖区内排污口溯源工作,将溯源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
(六)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指导意见,沿渤海5个县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整治要求,分类组织实施辖区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各有关市直部门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统筹推进整治工作。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要求,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之后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持续推进后续整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别牵头)
(七)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渤海5个县市政府是本辖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建辖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推进各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三)做好工作保障。从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排查整治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市级财政承担全市无人机航空遥感、数据抽测、数据应用和市级抽调工作人员等经费,各沿渤海县市政府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沿渤海县市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政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主动展示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适时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网站及微信、微博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