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和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发短信、玩微信、刷微博……与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便捷。但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事情还要从10月23日说起,市民于先生来到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系山派出所报案称:自10月份以来,多次被他人打电话、发送短信骚扰,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令他苦不堪言。这期间,不仅于先生本人收到了短信骚扰,其单位学校的领导以及学生家长也收到了一些诋毁于先生的短信。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将嫌疑人宋某传唤接受询问。经查,宋某今年4月份因收受供货商回扣被学校辞退,而宋某认为自己被辞退跟于先生有直接关系。离职后怀恨在心的宋某,便在网上购买虚拟电话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于先生进行骚扰、恐吓,谩骂,并在学校门口通过打横幅,发短信给学校其他老师、家长的方式诋毁于先生。
因情节较为严重、宋某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牟平警方给予宋某行政拘留6日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一、诽谤他人的处罚
1、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如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