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我市2016年制定的《烟台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有效期三年,已于2019年2月到期。同时,由于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与省住建厅2017年1月印发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部分规定不相符,为此按照保持政策上下衔接,进一步完善补充的原则,对原有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规定》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座谈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发企业的意见,并经相关单位进行了讨论、修改和会签。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实现全市统一管理政策。原政策范围为烟台市市辖六区,根据各县市统一使用资金监管系统的要求,新《规定》适用范围由原市区扩大为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
(二)调整应存资金监管启动时间。原规定首付款是从合同约定日期5天后计算应存金额,现调整为首付款从合同备案时间计算,其他付款由预抵押登记三十天后计算调整为合同约定时间计算。此规定调整的目的是避免部分不诚信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时,恶意延后付款日期,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三)取消节点限额控制法,采用节点余额管理法监管。新《规定》参照省里的监管办法,将节点限额控制法取消,全部实行节点余额法监管,即将工程建设节点分为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施工结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个节点,相应节点的监管账户余额不少于建安总成本60%、30%、15%、5%,保证有足够资金用于工程继续建设。
(四)调整建安成本单价。原建安成本单价是烟台市住建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测算并征求开发企业意见后综合确定的,此次调整是在原建安单价基础上依据统计局近三年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环比指数中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价格环比指数乘以相应的建安单价确定。建安成本单价调整后的标准是:高层(19层及以上)2440元、高层(12~18层)2110元、小高层(7~11层)1880元;多层(6层及以下)1640元,比原《规定》分别调增300元、260元、230元、200元。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使用与开发企业综合管理等级挂钩。依据省厅《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信用等级为3A级、2A级开发企业,节点控制比例可降低5%、3%;A级开发企业,正常监管;B级、C级开发企业,节点控制比例可提高10%、20%。新《规定》严格按照省厅《办法》关于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的要求,且增加了B级以下企业调增节点控制标准要求,引导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制度。保函制度是原《规定》实行后的创新政策,又是预售资金使用的补充制度,因此在此次修订《规定》时予以明确,具体执行细则仍按照烟建住房〔2017〕14号办理。
(七)增加按揭贷款监管处罚的条款。明确了对不将按揭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银行的处理办法,督促银行直接将按揭贷款存入监管账户。
三、文件由多部门联合发文
鉴于该文件中涉及金融部门对监管账户管理、收存房款及发放贷款的要求,为强化规定的执行效果,该文件由烟台市住建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文,新《规定》计划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