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20N/2019-27986 成文日期: 2019-11-1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城建环保

第1703038号:关于“祥隆新世界广噪声污染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1-1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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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可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祥隆新世界广场噪声污染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建步伐的加快,商业街区中的网点高分贝噪声扰民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投诉热点。建筑工地、大型车辆、广场舞、沿街商业促销等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影响了一个城市的形象。

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噪声污染问题的职能部门之一,对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历来十分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2004年施行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卸载、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等行为进行处罚。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噪声扰民问题的治理,公安机关责无旁贷。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障碍和问题,其中最大问题就是许多市民环保意识薄弱,守法意识差。

下步,公安机关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取得更大实效。一是,针对噪声污染普发性、突发性、反复性强,治理上有一定难度这一特点,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同时,全面实行辖区责任制,各派出所为噪声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接到群众举报噪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广场、繁华商业区等,主动会同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治理。二是,对于中、高考、夏季夜间等重点时期,公安机关将加大对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中重点区域的警力投入和巡逻力度,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依法、及时、快速制止、查处噪声扰民行为。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整治噪声污染根本途径还是要从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开始,从市民监督开始。只有全社会都能重视并依法办事,才能根本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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