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日期: 2018-09-04 15:33      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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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中央立项(43项)
1外交部门认证费(含加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2外交部门签证费






   (1)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每份10元。
3外交部门驻外使领馆收费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外领函〔2003〕1228号,《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外领函〔2003〕1228号,公境外〔1992〕898号,公通字〔1996〕89号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者因公护照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项目为地方代中央收取
4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烟价〔2015〕62号、63号、96号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全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4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360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0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240元/生•月,其他园190元/生•月。
    差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48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32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6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288元/生•月,其他园228元/生•月。
    无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52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68元/生•月,县级一类园390元/生•月,县级二类园312元/生•月,其他园247元/生•月。
    省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5%。
   

5教育部门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费发〔2012〕83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6〕53号,烟价〔2016〕63号、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非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住宿费见文件。
6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5〕129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3〕50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0;住宿费200-1200元/学年
7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鲁价费发〔2005〕83号,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发〔2006〕84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号,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高等学校学生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500-8800元/生.学年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校企合作办学:8000-10000元/生.学年                             研究生8000-16000元/生.   
8教育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9公安部门证照费






公安部门   (1)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公安部门      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公安部门      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1500元/人
公安部门      ③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公安部门      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100元/证
公安部门      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50元/证
公安部门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公安部门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每本200元;因丢失补发因私护照每本20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公安部门      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每证20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100元(多次有效)。
公安部门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200元/件。
公安部门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公安部门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一次有效往来签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10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50元,补办每证5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公安部门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每证10元。
公安部门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10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20元
公安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公安部门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公安部门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公安部门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公安部门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公安部门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公安部门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见文件
公安部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见文件
公安部门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见文件
公安部门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公安部门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5
    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0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11公安部门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12民政部门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福山区、牟平区殡仪馆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关于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烟价〔2017〕98号、烟价〔2017〕99号民政部门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详见烟价〔2017〕98号、烟价〔2017〕99号
13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4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5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详见鲁国土资字〔2017〕1号
16国土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1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施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0.5元,经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1.00元。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19交通部门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价费发〔2006〕43号,鲁价费发〔2007〕82号,鲁价费发〔2011〕101号交通部门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价费发〔2006〕43号)
20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

21工业和信息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入中央国库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鲁通管〔2005〕1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
22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23农业部门农药实验费






农业部门  (1)田间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田间实验每小区120-400元;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0000-35000;药效实验示范1500-1800元。
农业部门  (2)残留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田间实验每小区120-400元;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0000-35000;药效实验示范1500-1800元。
农业部门  (3)药效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田间实验每小区120-400元;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0000-35000;药效实验示范1500-1800元。
24农业部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见文件
十一25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22元/剂次
26卫生计生部门鉴定费






卫生计生部门  (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6〕9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卫生计生部门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4〕64号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卫生计生部门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价费函〔2013〕29号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3500元/病例。
27卫生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十二28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烟价〔2017〕11号.人防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烟台市市区及各县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执行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2000元,6B级每平方米800元的收费标准。
十三29法院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30工商部门商标注册收费缴入中央国库《商标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按现行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7〕20号文,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十五31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发〔2017〕43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发〔2017〕43号)
   
   


质监部门车用气瓶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关于对车用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7〕43号,烟价〔2015〕89号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车用气瓶使用者钢瓶220元/只,钢质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190元/只。含拆装费。
十六32民航部门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缴入中央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民航部门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33民航部门适航审查费缴入中央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民航部门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十七34体育部门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07号)财综〔2004〕7号,价费字〔1992〕207号体育部门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的外国人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十八3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费




见文件
 (1)新药注册费缴入中央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申请人见文件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2)仿制药注册费缴入中央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申请人见文件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3)补充申请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申请人常规项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4)再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申请人26000元/品种。
 (5)加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注册申请人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3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82200元/产品
 (2)变更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34400元/产品
 (3)延续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34100元/产品
 (4)临床试验申请费缴入中央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5)加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十九37知识产权部门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详见发改价格〔2017〕270号。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38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缴入中央国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100—2000元/件、次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二十39证监会证券、期货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详见发改价格〔2016〕14号。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二十一40海洋部门海洋废弃物倾倒费缴入中央国库《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鲁价费发〔2008〕169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3、其他略。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二十二41仲裁部门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二十三42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缴入中央国库《关于重新发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所属中华骨髓库申请提供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的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中华红十字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二十四43相关部门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级立项(9项)
1教   育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缴入财政专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5〕59号)鲁财综〔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财综〔2014〕18号,鲁价费函〔2015〕59号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2教   育中小学住宿费缴入财政专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烟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学生住宿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烟价〔2016〕63号教育部门
城市初中、小学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0元
3公   安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94号,鲁财行〔2013〕52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违章、肇事记分达到12分进入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学习的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90元。
4公   安养犬管理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济南市申请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07〕27号,鲁财综〔2012〕14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详见各市文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7〕111号,     鲁价费函〔2016〕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7交通运输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缴入地方国库《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暂行规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鲁交计〔1996〕41号,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2000〕172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价综发〔2016〕58号交通部门
根据实际维修成本收取
8水   利闸坝维护费 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韩庄闸和二级坝闸坝维护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1〕158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水利部门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收闸坝维护费。1吨以下(含1吨,7座(含7座)以下10元/车次。1吨以上至5吨(含5吨,7座以上15元/车次。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0元/车次。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25元/车次。20吨以上30元/车次。
9老年大学老年大学学费缴入财政专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14〕5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烟价〔2016〕24号,烟价〔2017〕50号、32号老年大学老年大学学员详见文件
注:1、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烟台市财政局收费举报电话:0535-66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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