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穷的便利,已经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点点面面。方便的服务吸引了海量的用户,无数用户的线下消费习惯已经被各大互联网服务商用尽各种手段吸引到了线上。与此同时,大量的黄牛、黑产和欺诈分子也成功转型成为“互联网+”模式。近期,以传销形式为手段的新型互联网欺诈行为频发。部分组织和个人以经营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游戏的名义,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币”“互联网代币”或“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等旗号,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推广返利”为诱饵,利诱、欺骗广大群众缴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并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烟台网警提醒网民在互联网业务中,要谨慎。切勿在掉入骗子的骗局。互联网骗子因为是通过网络诈骗,一般都是采取,让你先付款,不签署正规合同等等,而且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以抓住这几点就可以主动识别骗子。如果遇到要求先付款,或者是不签署合同就能获得超低价格等,就要注意,这很可能就是互联网骗子。
此类活动可能涉嫌以传销为手段和形式,本质上实施非法集资、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权益存在巨大风险。此外,参与传销也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此类主体普遍未取得合法经营或者故意掩盖其真实身份,行为责任主体难以认定;普遍采取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手段欺骗诱导公众;普遍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非接触式手段吸收、返回参与群众资金。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跑路”情况,参与群众很难追回资金。
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利实施条件。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认清相关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本质,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可根据具体情况向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