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18]16号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80191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鹿鸣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你公司鹿鸣分公司1台130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改造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1月完成改造,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未按照原环评批复(《关于对烟台市热力公司鹿鸣分公司2×90MW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建设封闭的煤场、渣场和封闭输煤廊道等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8]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130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改造是在原有环评批复基础上优化改造,不需要单独再做环评,可以在项目验收时一并验收,因此决定采纳你公司130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改造不需要重新报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不予处罚;因该供热站2015年建成运行以来一直未进行环保验收,一直未建设封闭煤、渣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公司未按照原环评批复(《关于对烟台市热力公司鹿鸣分公司2×90MW热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建设封闭的煤场、渣场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二条第3种情形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2019供暖季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员作出如下处罚:
对公司处以陆拾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毅处以伍万元罚款。
请你公司和张仲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和张仲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春光 由国梁 电 话:6920578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2018年 7月27日
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
烟台市热力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烟环罚[2018]16号),有关信息已经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你公司可以通过“山东环境网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或者网址:http://123.232.114.99:8088/SDXY/index登陆查询。
你公司登录评价系统网站后,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信息注册。注册信息需要填报的内容有:用户名、密码、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行政区域、联系方式等,营业执照照片需要一并上传。申请注册信息后,我局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用企业账号登录评价系统。登录之后可通过点击“我的信用”查看本企业所有违法违规信息及记分情况,每条信息后附带两个选项,分别是“异议申请”和“整改申请”。
你公司对系统内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点击“异议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报异议复核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评价系统内的“企业异议复核单”,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进行复核后,将书面告知你公司复核意见。你公司违法问题完成整改后,应当登陆系统通过点击“整改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写“企业整改核查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整改核查单”,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整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附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联系人:邱春光 由国梁 电 话:6920578
地 址: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2018年7月27日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