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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19-31990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中心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日期:2018-07-18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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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于2018年6月8日修订出台了新的《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相应配套文件需要随之修订完善,以更好地指导现实工作。为此,市住建局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稿。该《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细化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在《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针对现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条件问题,包括同户口未婚子女问题、落户时间问题、原享受保障家庭中的子女及离异家庭、户籍在外地家庭成员等问题,进行了细化界定,操作性更强。

(二)优化申请审核流程。一是梳理整合申请审核方面的程序条文,使之更加清晰合理,职责更加明确。将民政部门收入认定环节和收入核对报告,作为相对独立的一环和申请要件,对减少部门传递衔接、明晰权责划分、方便群众办事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规范相关申请资料,对上级已明令取消的户籍迁移、未婚证明等资料不再要求提供,对确有必要且能够提供的资料,如不动产状况证明、一些特殊家庭以及外地户籍人员住房保障等证明资料,作了相应补充。三是根据规定,将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由1年延长到3年,减轻了申请家庭负担。

(三)实行保障房租金减免方式。我市保障房原先实行市场化租金,按承租家庭收入情况分档发放租赁补贴。根据新的《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可以自行租赁市场住房,也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房。承租保障房的,一律按规定实行租金减免,不再发放租赁补贴。租金减免标准随承租家庭基本情况变化和资格复核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保障期间动态管理。一方面,强化保障对象诚信申报和定期复核的义务。《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保障期间,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房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诚信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未诚信申报的,一经发现取消保障待遇。在《住房保障资格证》到期前,保障对象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格复核手续,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复核情况维持、变更、停止其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等住房保障待遇。超出规定时间未进行资格复核的,《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另一方面,健全了部门联审和协同把关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相应技术手段,与相关部门查询比对保障对象的户籍、婚姻、收入、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直管公房等基础信息。相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保障家庭信息,通过协同把关方式,促使获得住房的保障家庭及时退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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