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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采取四项措施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
发布日期:2018-05-18 16:01:33 信息来源:食药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和《烟台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市局采取四项措施,自2018年开始在全市8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各项义务,推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实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执法水平大幅提升。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四个一”建设,即:完善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一个快检室,配备一块信息显示屏,建立一套入场销售者动态档案。到2020年底,食品安全自查落实率均达到100%。

一是严格落实批发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各项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督促入市销售者全面落实各项义务。

二是实现批发市场档案信息及时动态更新。县市区局要组织辖区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开展全省批发市场数据采集系统填报和信息录入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和信息录入,并实现实时更新,信息应规范、准确、录入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底数清、信息准、查询快。

三是加大对批发市场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县市区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和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对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入规定,规范使用“一票通”,确保入场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实现可追溯。要进一步强化批发市场监管工作,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辖区内批发市场进行风险排查,针对食品品种、进货查验、市场准入、运输贮存、入场检验、退市召回、销毁报告等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分类,科学评估,对经过评估需要加以控制的风险,列入当年批发市场重点问题防控台帐,明确记录风险因素和责任部门,制定防控措施,专人负责并监控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风险防控档案。要结合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度,定期开展飞行检查或双随机检查,掌握批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推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是全面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县市区局要将总局20号令和《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对照总局20号令和《办法》推进各项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紧密依托本地媒体和网站,按照宣传贯彻、实施并举的原则,采取发放手册、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活动,做到精准对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烟台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

烟台汇景蔬菜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芝罘区幸福十二村东街116号

烟台九田国际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芝罘区幸福北路100号

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芝罘区机场路276号

烟台市三站果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三站市场(芝罘区建设路16号)

莱阳市东方果蔬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梁好泊村

龙口市果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龙口市东江街道牟黄路南侧

招远市泉山水果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远市泉山路68号

莱州市信安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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