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18-25384 成文日期: 2018-03-27
发布机构: 住房公积金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84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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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振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试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单位缴存范围

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目前法律并无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中,关于在职职工的范围作出的解释“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我们认为在职职工是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所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是符合在职职工的认定条件,就应纳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政策适度倾斜。一是允许以较低门槛建立制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暂时按照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和单位各6%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放宽使用政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本村村民宅基地翻建、建造住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形均可及时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016年、2017年全市仅因农业户口离职提取人数分别为3.44万人、2.35万人,占全市支取人数的17%、12%;提取金额2.72亿、2.51亿元,占全市支取的额6%、5%。三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连续缴存满一年,在城镇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大力宣传政策。中心采取上节目、发报道、到广场、下企业、进园区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着力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中心有针对性地选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生产比较稳定的烟建集团、乐金电子、富士康集团、来福士船厂等一批单位登门进行动员发动,现场进行政策辅导,取得较好成果,其中的大多数单位基本上为符合缴存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员建立了制度。

    (三)加大执法跟进力度。通过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积极借助在劳动合同管理、就业用工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通过比对中心数据库,检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全员覆盖,是否存在不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现象。对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采取催建催缴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截至目前,已有富野机械、立信木业等50多家非公有制企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公积金中心执法力度受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计权,如查阅单位用工档案、工资明细,对欠缴资金的查封、冻结、划拨等授权,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面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办法不多、力不从心,这需要国家层面修订现行法规,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更好地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缴存积极性不高。我市的民营、私营等非公企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群体就业的主体,这部分单位集中在建筑、电子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机械制造、水产品加工、餐饮服务等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单位看中的就是雇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低成本优势,节约成本也是这些行业的竞争力的核心。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间接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盈利空间。同时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以及非公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低下等多方面原因,多数非公企业不愿意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缴存意愿不强。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总体文化素质偏低,难以认识和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认为钱拿到手才放心,落袋为安,不同意从自己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担心自己辞职回乡时,能否顺利地全部提取到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出来打零工,不想在城市定居,住房公积金那是城里人解决房子问题的事,和农村人无关。种种原因和顾虑,导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淡薄,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四)管理难度较大。一是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我省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户口本上只标识集体户或家庭户,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进行具体的区分、统计和分析工作。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人员流动性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时间短、数额少、变化快等特点,加上对提取、转移等政策的不清楚,形成一人多个账户(存量部分)、账户不及时转移、注销等现象,实行规范管理的难度加大。三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偏低,工作不稳定,农民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贷款后,容易因工作的变动丧失贷款偿还能力,贷款风险较大,尤其对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偿还贷款能力无法保证,而2017年我市个贷率达到94.55%,远远高出85%的警戒线,防控贷款风险形势严峻,所以目前形势下,我市暂不具备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条件。

    四、未来工作思路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一是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了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企业的发展现状、效益、用工人数、社保制度建立等基本情况,完善重点归集档案。二是通过排查摸底,将聘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企业进行分类,筛选出效益较好的企业做为试点先行单位。三是对确定的试点单位,因企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争取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形成催建催缴合力。

    (二)加大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力度。中心将以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为抓手,改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和提取机制,推行人性化举措,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解决住房需求及基本生存需求方面发挥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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