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电影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催债人往欠债人家门口张贴还债信息的故事情节,从而逼迫欠债人还钱,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损害公民名誉,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莱山公安分局初家派出所接警称,家门口被贴满了自己的照片大字报,上面还写着催款文字,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看到小区单元楼的1楼和16楼的走廊里、电梯口处,贴满了报案人的结婚证照片及催债文字,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性质恶劣!
经了解,报案人胡某并没有欠有外债,只是欠借款公司的钱本月未按时还款。胡某称,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实在没办法按时还款,借款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当日多次给其打电话,要求立即还款。双方争执不下,非常不愉快。当天张某到胡某的家门口“实地考察”了一番,此事很有可能就是张某所为。
了解情况之后,民警将张某传唤至所,经过民警严密的思想工作,张某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多次要债未果,又与其发生争执,心生恶念,利用自己工作便利,拿到胡某办理贷款时使用的结婚证复印件,制成大字报张贴在其家门口,以此泄愤。
目前,张某因侵犯隐私被莱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烟台网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债权人在索要债务遇阻时切记不要冲动,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一旦讨债偏离了法律轨道,就会触犯法律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