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总工会 烟台市工商业联合会 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联合调解工作站的通知
烟人社发〔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设置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联合调解工作站)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设分站,统一标识,统一以联合调解工作站名义开展工作;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具体承担联合调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对联合调解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
二、 工作目标
改革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以联合调解工作站为载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收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力量,中立、公平、公正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 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联合调解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职责
联合调解工作站接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的委托,承担市仲裁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市仲裁委指定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
五、基础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从法学专家、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特邀5名以上调解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仲裁院备案并公示。各成员单位要设立调解工作场所,配备必要工作设备。联合调解工作站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程序及要求
联合调解工作站调处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仲裁委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联合调解工作站调解争议,要与联合调解工作站做好对接,出具调解委托书。联合调解工作站收到调解委托书后,应确定特邀调解员并督促其三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提前确定并告知调解时间与地点,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特邀调解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出具调解终结书,引导当事人进入或恢复仲裁程序。
联合调解工作站调处案件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应当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市仲裁委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特邀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特约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附件:1. 调解委托书
2. 调解终结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 台 市 总 工 会
烟台市工商业联合会 烟台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18年11月2日
附件1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委托书
烟劳人仲委字〔 〕第 号
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
为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有效减少当事人仲裁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本委将 和 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委托给你们进行调解,并于2018年 月 日向 出具了调解建议书。请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按照以下第 种情况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进入或恢复仲裁程序:
1.于收到调解申请或者主动进行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并向我委反馈调解结果。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审查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立案。
2.于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结束调解,并向我委反馈调解结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并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撤诉决定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恢复仲裁程序。
(印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2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站
调解终结书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和 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已调解终结,情况如下:
□调解成功。 年 月 日调解终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
。当事人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出具仲裁调解书/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不成。因双方争议较大/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联系不到/其他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调解终结,当事人要求进入/恢复仲裁程序。
(印章)
年 月 日
特邀调解员: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