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34146A/2018-29196 成文日期: 2018-01-01
发布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抽省抽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18-01-01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涉及烟台市的不合格化妆品1个,为: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珍草堂金豆杉清水黑发喱(天然黑)”(批号:HY17.03.02,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标示未标示的成分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问题化妆品2个,分别为:王福宁(莱山区美中美化妆品超市)销售的“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批号:YOUXI0605,检验结论为:产品批件配方和外包装标示成分中均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4-甲基苄亚基樟脑,结果均未检出)、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一店销售的“章华一抹黑H(植物护理型)(自然黑色)”(批号:ZH877302,检验结论为:未检出标签标示的成分对氨基苯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涉及烟台市的不合格化妆品1个,为:莱阳市城厢恒十美化妆品昌山路店销售的“黄金桂香水”(批号:ADY080401,检验结论为: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珍草堂金豆杉清水黑发啫喱(天然黑)”不合格处置情况。

  2017年6月8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珍草堂金豆杉清水黑发喱(天然黑)”(批号:HY17.03.02)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0月30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烟台开发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从烟台益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珍草堂金豆杉清水黑发喱(天然黑)(批号:HY17.03.024盒,进货价格为80.36元/盒。至案发之日,该产品已售完。

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市监药保罚〔2017〕30号),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并处1568元罚款。

二、王福宁(莱山区美中美化妆品超市)销售的“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不合格处置情况。

2017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王福宁(莱山区美中美化妆品超市)销售的“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批号:YOUXI0605)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5月17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烟台市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王福宁于2017年4月5日从金伟忠经营的临沂小商品城3号楼103、105号商铺以8元/瓶的价格购进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 (批号:YOUXI0605)12瓶,共用款96元,然后以1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查获之日该批化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180元。

王福宁(莱山区美中美化妆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莱)市监行处字〔2017〕161号),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540元;罚没共计720元。

三、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一店销售的“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 (自然黑色)”不合格处置情况。

2017年6月9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一店销售的“章华一抹黑H(植物护理型) (自然黑色)”(批号:ZH877302)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0月30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烟台市福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福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一店于2017年5月31日从家家悦超市总部处购进该产品,购进数量10盒,购进价格4.1元/盒,零售价格4.5元/盒,抽样4盒,销售6盒,已全部销售给顾客,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福山一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福市监执处字〔2017〕67号),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罚款135.00元。

四、莱阳市城厢恒十美化妆品昌山路店销售的“黄金桂香水”不合格处置情况。

2017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莱阳市城厢恒十美化妆品昌山路店销售的“黄金桂香水”(批号:ADY080401)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7月30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莱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莱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莱阳市城厢恒十美化妆品昌山路店于2017年4月12日购进标示广州市伊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桂香水”(批号:ADY080401)10瓶,进价24元/瓶,售价32.6元/瓶。该批香水已售完,该店违法所得86元。

该店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莱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市监食药监药械妆罚字(2017)第042号),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6元;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罚款344元;3、共计罚款人民币430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了有关信息。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涉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