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出台此《意见》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对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较之前受理条件发生一些变化。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拟提请市政府印发实施。
二、关于该《意见》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省政府《暂行办法》的条款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该《实施意见》。期间,征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委、民政、住建、教育等13个部门的意见,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意见》并组织上述部门会签。
三、关于《意见》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完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各级组织机构、管理队伍、部门职责、创新机制等提出了相应要求。
(三)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本《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所列举的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是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及目前国家政策范围予以保障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