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成倍增加,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多措并举,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或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承办、谁应诉”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机构承担行政应诉责任,具体负责证据收集确认、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依法以县级及以上政府(管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具体应诉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主体;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派人参与诉讼或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全面梳理答辩内容,认真制作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依法收集证据依据,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完善行政应诉材料报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效率,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及具体分管的本机关其他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书面说明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县级及以上政府(管委)负责人因公务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有关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要建立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及时跟踪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要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研讨,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法院未确定期限的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司法机关,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集中行政复议的职权优势,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纠错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工作机制,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信访、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四、完善保障措施,推动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组织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合理确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不得硬性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书、败诉案件报告等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项目。
(二)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司法建议及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岗位;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一定的办案、出庭应诉误餐补助。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资格管理,每年开展1—2次应诉人员集中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以县级及以上政府(管委)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