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两年内可基本解决;已制定措施或列入工作计划)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01090号建议的答复
王艳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楼盘未验收就交房等此类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近年来我局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开发项目确实存在违规交房的情况。对此类情况我局一经发现,均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但由于部分项目运作不规范、购房群众政策了解不透彻等多方面原因,违规交房问题一直难以根治。
下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规交房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多措并举,综合整治不按规定交房现象。充分发挥我局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流程、明确责任,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开工建设到房屋交付形成闭合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交房现象。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百姓交房要件审查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对购房业主接收房屋时所需要注意事项进行宣传,使其充分了解接房时须查看的相关要件,尽可能减少甚至是消除盲目接房事件发生。三是修订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进一步细化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有关房屋交付的条款,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交付条件一目了然。四是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针对未通过验收即交房的住宅项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证,凡是确定存在不具备交房条件进行交房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开发建设单位相应处罚。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殷切期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接受、认真改进。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