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关于市中心区重型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通过邮件方式反馈至tjjzdjtk@163.com邮箱。
2017年10月20日
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重型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
(送审稿)
为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决定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总质量大于12000kg,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
二、限行时间
禁止通行时间:每天0:00—24:00。
三、限行范围
化工路—只楚路—冰轮路—港城西大街—青年南路—通林路—轸大路—火炬大道—滨河西路以内区域。
四、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国IV以下重型柴油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路面限行管理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路面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月 日。